一对一的拆迁没有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对于一对一拆迁和一对一拆迁,将同期同一类型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销售价格。
答: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 59号规定,公司重组的税收处理分为不同条件,适用一般税收处理规则和特殊税收处理规则。采用一般税收处理时,如发生债转股,将其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并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损益。
进行特殊税收处理时,企业拥有债转股业务,并且暂时不确认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债务清算损益。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债转股公司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署的债转股协议,原债转股企业向新债转股企业提供商品资产作为投资。债转股公司,并且免征增值税。
如果原来的债转股企业向新的债转股公司提供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则免征消费税。
2.债转股公司应按照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新公司为因利率暂停而增加利润而进行的债转股所计算的
公司所得税,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退还给原来的债转股公司。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务共享制度的规定。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新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并相应地增加了原公司的国家资本。
具体的财务偿还措施,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返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税收入分成改革(财税[2002] 322号)。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处置债转股企业股权的处置规定。
扩展配置文件:
与法律相关:
公司法: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为中国新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作出贡献,并且不再明确禁止债权人出资。新的《公司法》以该制度为前提。有法律延伸的余地,还有更多的实践和立法可以填补。
从新的《公司法》是一种开放的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由国家通过债务投资方式作为股东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债务不能直接转换为权益,因为投资形成的权益和合同形成的债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债务的所有者,而不是公司股份的所有者。《公司法》不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或其他形式的出资。
3.但是,从债转股制度的角度来看,它实际上利用了债权和股本之间的根本差异。债务是一种合同权利,而权益是一种非合同权利。
贷款本金和利息被用作债务。债权人不仅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公司还应在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将这些债务列为负债或财务费用。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经营。
清算期间缴纳的所得税为完整的纳税期间。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加上偿还债务的损益,为清算收入。
纳税人的生产和运营通常会经历开放,开发和取消的阶段。因此,新税法还规定,纳税人的收入分为正常连续经营收入和清算收入。前者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后者按年计算,每月或每季度预付款,年末结算和结算,并且退款更多,补遗更少。这也是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的日常工作。后者是由于某种原因取消企业而导致的企业清算。清算完成后,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并支付清算所得。两者均需缴纳公司所得税,但后者属于企业清算期间形成的收入。由于清算期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不同,因此没有连续经营的前提。因此,确认清算收入也是正常的。营业收入的确认是不同的。
新税法中所谓的清算收入是指所有可识别资产的可实现价值减去所有清算费用,负债,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种股权基金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
具体而言,企业的所有可识别资产应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应收款,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进入清算期时,所有可辨认资产必须以可变现价值计量。企业的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期间支付的生活费,物业管理费,销售发行费,资产评估费和诉讼费。此处的损失,应根据企业终止清算的形式计算并确认企业负债的金额。在正常情况下,应将因债权人无法偿还的债务转换为收入,并应将清算收入增加为债务减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种权益性基金,应当在审查后根据账户余额予以确认。
清算收入由以下公式表示:
清算收入=所有可识别资产的可实现价值-各种清算费用-各种负债-累计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应急基金-各种股本-实收资本
所有可识别资产的可实现价值=库存的可实现价值+非库存资产的可实现价值+清算资产的库存收益
债务=未付的雇员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欠款+新增加的债务+未偿债务-由于债权人无法偿还的债务
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清算期为纳税年度,并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