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2和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根据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分期摊销;第(2)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述的其他费用,为长期待摊费用,自发生当月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间不少于3年。
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房屋的企业所发生的装修费用,可以视为长期递延费用。从装修完工后第二个月开始使用,按受益期限平均摊销。不到3年。
如果企业由于业务条件的变化而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或者如果企业扩展业务以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并且未在剩余租赁期内摊销,则可以一次性扣除税前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