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海外资产将如何受到影响?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生效)在第8条中首次规定了反避税条款,因此新条款是否会影响到中国的总体结构企业资产将产生什么影响?接下来,百利来将为您做一个简短的分析。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征求新的税法实施条例以征求意见,并利用公司所得税法的成熟经验来完善反避税的有关规定并澄清相关概念和判断标准。澄清法律原则的可行性首先需要正确理解所谓的反避税法规,该法规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草案的第8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首先,个人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降低了个人或其关联公司的应纳税额;第二,由居民个人控制,或者由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的国家(地区)建立的企业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不分配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归因于居民个人;第三,个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优惠。 (以下简称“第8条”)为了更好地理解个人税制改革对海外资产的影响,在此我们借用私营企业主Wang的企业结构和经营状况来分析前后的比较案例。该案主要是从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重点关注公司结构安排过程中的税收风险。 Wang是一家国内纺织品制造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他从事出口贸易已有20年了。主要出口目的地是巴西和其他地方。他已经形成了成熟的销售网络和客户来源。为了更好地分配利润和资金运输,他和妻子张在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了“空壳公司”。早期的公司结构如下:按照上述模式运营,王先生的国内生产企业100%产生了100万的利润,缴纳了25%的所得税,其余的750,000则利润。个人股息的所得税目前为20%。利润是75x0。8 = 600,000。其中,40万元的利润实际上是税收负担,王某深刻地感受到了税收与他创造的利润之间的密切再分配关系。在朋友的介绍下,王先生找到了一家公司以寻求建议,而该咨询公司建议该组织的结构如下:这表明王先生的疑问是:1。国内公司保留的一百万利润,根据对企业所得税法律需要缴纳25%的所得税,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减轻这部分税负? 2。个人股息收入需要按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减少个人所得税?咨询公司提供以下解决方案:为企业的利益:通过在中间增加一家香港公司,并合理运用该香港公司的免税原则,可以将利润保留在该香港公司中,从而减少国内纺织公司的利润收入,减少公司税负。此外,国内纺织工厂公司由原来的王某直接控股改为王某和巴西贸易伙伴共同持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股份,因此王某间接控制了该国内公司。加入巴西的贸易伙伴将被美国国税局确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优惠税率。个人股息税:香港公司保留的利润分配给BVI的A和B公司。在此过程中,根据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制,无需征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B在收到股息后,以公司的名义持有海外资产组产品,但实际上并未向王的妻子张支付股息,因此在中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A拥有一家国内公司。如果国内公司支付股息,则国内公司需要预扣所得税,但是由于国内工厂的利润率相对较小,因此实际的税收负担并不重。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B从香港公司获得的股息也免税。一般来说,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看,这种结构大大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总体税收负担,再加上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信息的不透明性,高净值人群可以实现低税收。负税收甚至零税收负担。但是,随着CRS信息的收集和交换以及中国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新加入的反避税法规,显然需要仔细研究这种税收安排:1。个人设立的海外公司仅仅是因为它不支付股息我可以不纳税吗?如果答案为否,则根据个人税第8条添加:居民个人控制权,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应分配给居民的利润就不会分配或减少;针对上述情况,税务局可以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纳税额。换句话说,即使没有股息,税务局也将根据适当的方法对由居民控制的公司产生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否分配或减少分配。中国公司所得税法实际上已经涵盖了这一规定。 2。税务局会否调查越来越多的香港公司进行再出口贸易,确定贸易价格并保留香港利润的行为?使用转移定价来最大化利润是关联公司和跨国集团公司中目前存在的一种现象。通常,公司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低税国家。国内公司在申报利润时应注意毛利的波动和交易客户的多样性。他们还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和出口退税的过程中注意交易的独立性。 3。根据中国税法,香港公司是否会被视为本地居民公司并缴纳25%的所得税?在此示例中,香港公司的实际受益人是中国税务居民张某,这将被确认为公司所得税法。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为“居民”)控制的机构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的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50%的国家(地区)不是未分配的外国企业或为了合理的业务需求而减少利润。中国的所得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CFC)的概念,作为重要的反避税条款。其目的主要是防止企业通过低税率国家(地区)采取各种没有商业实质的安排。利润被保留在没有税率或税率低的国家之外。该法规没有规定受控外国企业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利润应按中国企业所得税的25%缴纳。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的定义,实际的管理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决策地点以及会计凭证的存放地均在该国,并且有可能会被公认为中国居民企业。 。当然,以上是与王的公司结构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税收风险的一部分。低税国家中注册公司的灵活性增加了税收筹划的便利性。由于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和CRS的不断变化,风险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对于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来说,始终关注税收改革政策,熟悉税收风向的变化,弄清政府的税收改革工作非常重要。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第9条第3款: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兼并与其有关的境内公司;设立的外国公司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国投资企业的待遇(除非外国公司认购国内公司进行增资,或者外国公司向合并后成立的企业增资,除非增资项根据此规定,如果按照前段所述的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出资额超过25%。企业的注册资本,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企业。 2。 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对中资控股外资企业注册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82号文第1条规定,海外中资企业是指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并在境外(地区)在境外注册的在华企业或在华集团企业。 )法律。第二条规定,华侨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定为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并按照《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和第4条(非本地注册居民企业)进行,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对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非居民企业,是指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但在中国境内已设立组织或地点,或者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或地点的企业,但他的收入来自中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