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是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典范。中国公司为什么要海外上市?由于A股市场实行审批制度,上市要求较高,因此许多公司会因无法满足A股市场的要求或急于筹集资金而选择在海外上市。 2019年,中国证监会排队的上市公司多达419家,比去年年底激增约51%;新成立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排队的公司多达125家,市场机会瞬息万变。 ,等一会儿可能会错过一切。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满足A股上市的要求,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海外上市已成为许多公司的出路。但是,要在海外上市并不容易。国内法律不同于国外法律,对公司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在海外直接上市比较困难,操作复杂,审查严格,因此间接上市已经成为海外上市的一种普遍形式,这种情况下发展了VIE模型。目前,阿里巴巴,小米集团和比利比利等许多互联网公司已经采用VIE结构在海外上市。 1。海外上市监管的主要发展历史1992-1997年,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海外上市公司。 1992年10月,华晨中国汽车有限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CBA。在公司股票上市的第一天,它成为当日在纽约交易活跃的股票。当市场走低时,该股在一天之内上涨了25%。 1993年,国务院发布通知,规定国内公司向国外发行股票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没有其他特殊规定。 1997年至2000年,1997年6月20日,第21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行股票和股票发行管理的通知》,即俗称的《红筹股指引》,也是红筹股模式获得认可的原因。名称。引入红筹股准则的背景是,当时许多国有企业都使用自己的海外实体或空壳公司将国内资产载入海外空壳公司进行上市。针对这种上市情况,《红筹指引》初步规定了国有企业间接海外上市的方式和审批链接。 2000年至2003年的97红芯片指南中有一个关键概念,称为国内公司,但是对此概念没有更清晰的解释。它还包括国内私营企业,并且已经在业界形成共识。但是,国内自然人在国外设立公司,然后将其资产转让以间接上市的问题仍然存在法律上的空白。 1999年,北京宇兴计算机有限公司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为了避免国内公司直接上市的复杂过程,北京宇星计算机公司的朱维莎与另一位股东购买了海外国家身份,并在海外建立了一家控股公司,以象征性的一美元价格收购了该国内公司的资产。 。然而,裕兴计算机在香港创业板的上市被证监会终止。直接在香港上市被视为非法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阻止其“一美元”交易。证监会认为,“一元”交易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和国内资产的非法转让,而国内资产将通过海外上市而流失。于兴上市事件导致引入了“无异议书”,以监督民营企业的上市。 2000年6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第72号通知《关于涉及境内利益的境外公司发行,发行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其规定,“红色”在“募集资金指南”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并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督部门。如果发行监督部门没有其他意见,法务部将答复律师事务所,即“无异议书”。 2003年至2005年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取消“无异议书”的文件。在取消“无异议书”后,中国企业在海外的间接上市进入了新的浪潮。 2005年1月和2005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11号文和29号文,对境内个人居民的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并规定了境外投资和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外汇审批程序。这对需要成立海外公司进行红筹上市重组的国内民营企业影响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内公司实施海外红筹上市重组的局面。 2005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75号文,废除了【2005】 11号文和29号文。75号文提出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在建立或控制海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国内居民应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投资的外汇登记程序。 2005年至今2006年8月8日,10号文规定,相关并购,跨境掉期必须经商务部批准,但实际情况很少。因此,红筹清单的关键步骤无法实施,并且受到很大限制。从那以后,许多国内企业为了改变红筹股的上市采取了改变国籍,控制协议,引入第三方持股等重组方法,这增加了红筹股上市过程中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2014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融资和收益投资有关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 37号文废除了75号文,放宽了监管范围。同时,还明确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的职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了登记范围。 37号文促进了境内居民的海外投资行为,对境内企业红筹股的上市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而言,目前,国内企业中大型红筹股(国有企业)的上市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红筹股指引》批准,而小型红筹股(民营企业)的上市) 不需要。红筹股上市的主要监管在于国内企业的重组过程,包括根据第10号文进行的外资并购和根据第37号文进行的境外投资外汇注册程序。资本并购,必须遵守第10号命令的有关规定,并避免适用于相关并购和跨境股票互换的批准程序。在国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还应当遵守37号文的要求,办理第一批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手续。第二,VIE红筹股模型的先驱者实际上,VIE并不是间接海外上市的初始模型。新浪在使用VIE模型在美国股票上市之前,已经有了一种在海外上市的方法,即红筹股模型。在红筹模型下,内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然后将中国内资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该海外控股公司,最后以该海外控股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公司。使用这种模式在海外上市的国有企业通常被称为大型红筹股,例如中国的三大电信基础设施运营商。私营企业通常被称为小型红筹股,例如碧桂园,银泰百货和新东方。简单的红筹模型的结构通常如下:SPV-A和SPV-B是上述架构中的两家SPV公司。 SPV是指特殊目的的实体,这意味着它具有特殊的目的,通常是为融资而建立的,通常不涉及任何实际业务。在公司中,SPV在VIE结构中的意义在于隔离风险并合理规避税收。主要地点在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等地。在这些地点建立公司具有许多优势,例如税收优惠,健全的法律和便捷的股权运营。为了实现间接在海外上市,国内企业实体的实际控制人对海外公司进行注册并向外国公司获取国内公司的股权,以实现外国公司和海外公司对国内公司的股权控制。上市实体公司在海外上市以实现海外融资。自2006年第10号通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发布后,外国公司并购境内联营公司须经商务部批准。由于外商投资产业进入的限制和审批的严格性,红筹模型很难通过审批。因此,除了在2006年9月8日之前完成了国内企业并购的项目之外,继续在海外上市,这种红筹架构很少使用,在此基础上,诸如VIE架构之类的其他规避手段也得到了发展。避免直接收购国内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方式。 3。什么是VIE模式? VIE称为可变利益实体,或“可变利益实体”。 VIE结构在中国也被称为“协议控制”,这意味着海外注册上市实体与国内业务运营实体分离。海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控制国内业务实体。业务实体是所列实体的VIE。中国信息产业部在1993年颁布的电信法规中规定,外国商人可以提供技术服务,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为了避免这种限制,新浪作为当时的互联网巨头,率先提出了“ VIE模式”,将国内注册业务实体与海外注册运营实体分开,并允许海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控制国内业务实体。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已经引领了在海外上市的互联网公司的热潮十余年,也开创了国内互联网行业的黄金时代。 VIE体系结构解决了红筹体系结构构建中的两个主要问题。首先是外国企业的访问限制。第二个是很难获得回报投资的批准。另外,它解决了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即红筹股的直接上市。难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VIE结构模型上图是一个简单的VIE体系结构图。总体过程如下:第一步是设置SPV-A,目的是隔离风险并隐藏股东信息。第二步是建立一个海外上市实体,通常是离岸公司,目的是作为上市公司融资的主体;第三步是建立SPV-B,通常在香港设立SPV-B,用于避税和风险隔离;第四步是成立外商独资企业,这是一家控制国内商业实体的外商独资企业,以解决限制进入外国商业部门的问题。第五步,外商独资企业与国内实体公司签署了一系列VIE协议,以实际控制外商独资企业并将其权益转让给海外上市公司。在第六步中,上市实体打算进行海外上市。 VIE协议VIE协议的核心功能是实现难以以“协议控制”方式持有股份的经营实体的实际管理和财务合并。根据VIE结构中发挥的主要功能,VIE协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现利润转移和财务合并的量化协议,例如“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二是实现VIE协议。另一个是加强WFOE对VIE实体的实际控制权,并排除VIE实体的注册股东的投票权,以确保VIE结构的稳定性,例如股权(质押)质押协议,独家购买权权利协议和授权书。这些协议的特定名称可能略有不同。 1。“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是VIE结构下的基本协议之一,目的是将企业实体的利润转移给WFOE,其他名称包括“独家技术服务协议”,“独家管理顾问和通常,形式上,WFOE拥有向商业实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专有和排他性权利,并且商业实体为此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在不同情况下,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存在一些差异。例如,阿里巴巴VIE协议中的声明如下:“杭州阿里巴巴支付的大部分费用是该公司的税前利润,以及阿里巴巴中国是否需要提供更多技术用于服务,多付会增加“;小米集团VIE协议中的表述是“交换月服务费”。 2。“排他性购买权协议”也称为“排他性选择权协议”,“排他性选择权协议”等。WFOE有权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购股权的行使价为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代理股东通过行使购股权获得的任何收入,应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汇给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方。排他性期权协议将继续有效,外资独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终止独家购买协议,VIE或代名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终止协议。 3。《股权质押协议》由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股东和VIE共同签署,注册股东将VIE中的所有股权抵押给外商独资企业。 4。《贷款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向个人注册股东提供贷款。这些贷款只能用于在国内控股公司中的投资,未经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借方行使贷款资格后,借款人可以使用独家股票期权,方法是将国内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贷方,并使用所得款项偿还贷款。五,《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委托书,注册股东不可撤销地委托外商独资企业和指定人员为实际代理人,行使其在国内控股公司的全部股权。六,《商业合作协议》外商独资企业与企业单位就有关商业信息协议达成协议,境内企业根据协议向外商独资企业支付服务费。 7。《配偶同意书》相关股东的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消地同意,其股权将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股东有表决权的代理协议进行处理。他们的配偶同意不拥有其配偶所持股份的任何权利。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会有其他类似的协议,其基本目的是实现实际的管理和财务合并。撰写:千奇咨询团队的编辑,排版,校对主编:小千编辑:陈勇出处:千奇管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