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anium Media Instant Report】 5月3日,小米集团正式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了上市申请,小米的招股说明书也披露了小米财务的战略和经营业绩。根据小米招股说明书,小米财务是小米集团的金融服务部门,由米峰平台负责人,小米联合创始人兼高级副总裁洪峰负责。为了将来将小米财务从小米集团中完全拆分出来,使其不再是小米集团的合并子公司,小米已开始重组小米财务并成立小米金融集团。小米针对小米金融的未来发展制定了两个股票回购计划。如以下股权结构所示,小米金融集团是一个VIE结构,可以独立融资和IPO。根据招股说明书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小米金融的收入和税前净利润分别占小米集团营业收入和税前净利润的约0。7%,但不足0。2%。 。” 2017年,小米的总收入为1146亿元人民币,营业利润为122亿美元。据测算,小米金融2017年的收入约为8。02亿元,营业利润不到2400万元。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钛媒体微信(ID:taimeiti),或下载Titanium Media App
Du Tao Cayman,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其他避税天堂。福利会终止吗?根据开曼群岛政府发布的《经济物质法》:自2019年以来,开曼政府实施了《经济物质法》,该法令要求在当地公司,合伙企业和从事特定活动的其他实体中注册的实体具有足够的商业实体,否则他们将面临罚款甚至取消。胡林是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的税务经理,近年来一直关注开曼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情况。 “我们的注册不是为了避税目的,而是为了在海外上市,建立一个结构,还必须建立一个结构。”胡林向记者强调。他对上述已发布的“经济实质性法案”感到乐观。他认为,与其他行业相比,《开曼经济实体法》对纯控股平台有最低要求,并且绝对多数公司都满足此要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清认为,《开曼经济实体法》最有可能的结果是,公司在海外合规的成本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难度增加了,但对结构并不重要。实际上,长期以来,各国在使用纯避税天堂时增加了一些束缚。苹果,谷歌和星巴克都没有使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作为利润转移的主体。爱尔兰,卢森堡和荷兰是税负明确的欧洲国家。开曼注册的工业企业的母公司专门根据《经济实体法》聘请了外部专家团队。该研究的最终结论是,受《开曼经济实质法》监管的可能性较小,风险可控。建议保持现状。经济实体法叶永清的观点是,经济实体法案的核心是:经营实体的核心创收活动与所收到的收入(税收)相匹配。开曼群岛对非纯粹控股实体的经济实质要求是以适当的方式指导和管理在开曼群岛的相关活动;开曼相关活动的相关收入水平应满足:开曼支出中足够的运营支出;开曼群岛有足够的办公空间(包括营业场所,仓库,资产和设备);在开曼群岛有足够数量的全职雇员或其他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开曼群岛的核心创收活动。 《经济物质法》规定的豁免条件包括:开曼国内企业(不属于跨国集团的公司,并且根据该法案中列出的当地公司法在开曼或上述公司的子公司从事相关业务) ;曼恩注册投资基金;其他税收管辖区的居民。德勤在4月中旬分析说,受经济实质性法案影响的相关行业是银行业。配送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资金管理业务;总部业务;控股公司业务;保险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航运业务。胡林的公司从事控股公司业务,胡林认为,在开曼注册的大多数公司都属于这一类。叶永庆说,如果对经济实质不满意,开曼市税务局将向有关单位发出两条通知。第一次通知的内容包括确定结果,理由,罚款金额,罚款的支付日期,实体采取的措施以及期限,上诉权等;并发出第二次通知。发出两次通知后,没有达到实质性的经济要求,税务局有权考虑申请注销有关实体。为什么选择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是世界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和“避税天堂”,对中国公司而言更是如此。从事国际税务业务的税务人员向记者承认,他经常与公司打交道,发现中国许多大型公司,特别是海外上市公司,都会在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胡林工作的互联网公司就是这种情况。胡林告诉记者,在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分为几类:控股平台或控股结构;收取特许经营费的实体;还有一些金融机构,例如信托。第一种类型的上市公司控股结构主要是由于控股平台的设计,即VIE,VariableInterest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被称为“协议控制”,在国外是指注册上市实体与国内业务运营实体分离。海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控制国内业务实体。该业务实体是列出实体的VIE(可变利益实体)。在香港和美国上市的公司基本上都是开曼公司。对于没有避税作用的控股公司,成立的公司并非出于避税目的。开曼对控股公司业务的经济实质要求的经济实质远低于其他“相关活动”。这也是胡琳乐观的原因。第二类注册公司是收取特许经营费的主体。这样的主体通常是使用特许权使用费以在低税率地区保持利润的跨国公司。但是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各种政策来防止利润转移和造成税收损失。胡林认为,如果一家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税,那么它实际上应该从开曼转移到低税率和容易扣除所得税的国家,例如爱尔兰,泰国和荷兰。在开曼实施实质性经济法案并不是单独的事件,而是全球反避税背景下的案例之一。叶永青认为,对于世界范围内使用离岸结构的纳税人而言,颁布经济实体法是风向标,因为避税功能和避税天堂的业务功能逐渐分离。实际上,不仅是经济实体法,已经实施的CRS信息交换,而且各国的反避税规则都在加速这一进程。叶永青说,虽然最初的意图是对避税天堂而不是避税天堂实行统一的监管要求,但开曼岛等岛国毕竟不是香港。是否有主管人员和办公空间?在哪里做决定?相关的核心创收活动是否发生?它们实际上如何发生?除非从根本上否认像开曼群岛这样的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存在,否则所谓的经济实质原则注定只能适当提高门槛,这些离岸地点的价值实际上并不完全在征税中。经济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