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税案】外商投资企业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由税务机关调整并缴纳。 【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税案由税务机关调整。案例居民个人股权转让分析《国际税收》 2019年第四期:郝晓薇,侯国华,姜慧峰,殿珠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临清市国税局YY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3日,注册资金2200万元,主要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医用手术手套。产品销往美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国内销售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城市医疗机构。于2013年12月31日认购出资时,香港LY公司占50%的股份,NOITL公司占32%的股份,新西兰个人JS占18%的股份。 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9711。6万元,利润445。3万元。 2016年11月19日,公司YY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转让协议的决定,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新西兰个人JS以396万元将其在YY公司的18%股权转让给LY公司,NOITL该公司将其在YY公司中的32%股权转让给LY公司。 LY公司主要从事贸易经济和代理业务,目前是国内YY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占100%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避免逃税的协定》,“在缔约国另一方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居民转移财产的所得”中,缔约国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而且该协议没有单独规定股权转让的规定应达到25%,因此中国对新西兰个人JS拥有转让居民公司YY公司股权的税收权。 2。涉嫌税务嫌疑人根据企业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税务人员确认新西兰个人JS的股权转让未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税务官员认为,JS存在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通过平价转让来规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3。税收管理措施(1)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调查取证法务人员,查询企业变更记录,核实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单位和个人的变更时间,转让金额和股权比。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期末数为0。05元,包括实收资本,0。64元的资本公积,0。63元的盈余公积和0。78元的未分配利润。 (2)案头分析税务人员对通过调查获得的数据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并基于合理的理由对JS是否为平价转让作出了事实认定。经过分析和研究,税务官员认为,JS的行为是没有合理理由的公平转移,并且有主观的动机来避税。原因是,JS的股权转让不适用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13条)的前三段的规定。根据第十三条第4款的规定,有三项原则来确定是否属于合理情况:“在其他合理情况下,股权转让双方均可以向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很低。” :一个不是出于避税目的;第二是遵守商业惯例和独立交易;第三是交易过程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为股权转让提供的贷款合同显然存在缺陷,无法辩解。 (3)纳税面谈在调查,取证和案头分析的基础上,税务官员与JS客户刘某进行了三次纳税面谈。在采访中,刘提出,JS的股权转让应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体原因如下:1。JS向LY公司借款455万港元,同意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由于JS无法还款,LY多次敦促其还款,因此JS选择了低价转让。刘先生发布了JS和LY的借方通知书,并解释了股权转让,并认为股权转让适用于《办法》第13条第4款,“股权转让双方均可提供的其他合理情况证明其合理性的有效证据。”规定。 2。环境保护在中国的重要性日益提高。 JS担心YY会受到影响,并且对YY的未来发展并不乐观,因此它选择以低价转让。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出具有效证明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而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以低价转让股票。”基于上述原因,刘认为JS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刘先生提出的原因,税务机关作出以下判断:1。由于从LY借款而无法归还JS,不符合商业惯例。 2。税务人员通过查询公司自2013-2016年以来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发现企业的盈利能力并未显着下降。通过与环保部门协商,了解到公司的环保设施和生产工艺符合环保要求,并确定通过加强环保监管,对企业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政府部门。合理。税务机关根据现有资料初步核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1。58万元((5021。56×18%-396)×20%),而在转让过程中未考虑其他费用。2017年11月,刘先生主动寻找税务机关,并提供了股权转让过程中第三方出具的YY公司评估报告,旨在为LY公司提供价值参考,以了解YY公司的全部权益。股东刘先生说,JS和LY希望以评估值为基础,评估报告显示净资产评估值为3795。4万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股权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方法核算:(1)净资产核算方法,股权转让收益应按照每股净资产或净资产核算。股本对应于股本。被投资单位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未售出的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占公司总资产的20%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该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可以验证股权转让所得。 “ YY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资产为2792。5万元,企业总资产为5912。5万元,占47%,所占比例超过20%。应当核实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574,000元【(3794。56-2200)×18%×20%】。税务机关对此意见表示同意4。案例启示(1)注意税务访谈的作用,迅速锁定税务疑虑,税务人员要谨慎研究案例和识别类似案例的方法,充分利用税收访谈工具,制定清晰明确的查询大纲,案头分析中发现的可疑问题与纳税人沟通,听取其解释进一步确定纳税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为下一步提供指导;(2)加强信息收集的应用,降低税收追回的难度,因为股权转让往往涉及转让双方,税务人员更难收回转让人应缴的税款。及时掌握纳税人股权转让的第一手资料,使税务部门能够及时获取有关股权变动的相关信息,尽快介入调查核实,掌握主动权,降低难度。恢复。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充分利用现有渠道和资源,收集企业信息,企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数据,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组建风险管理团队,提高风险应对的有效性。在本案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充分发挥部门的共同行动的规章制度,税收和税收来源,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了集中研究,以充分发挥政策支持和风险。评定。这些措施的功能作用是积极研究税收政策,以确定由股权转让各方提供的材料的合理性,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和商业目的,并通过咨询市和省政府逐步获得确认。局及时。在下一个工作中,它可以形成一个工作机制。对于具有重大疑问,由多个部门共同推动的风险任务,由税务局负责人牵头,并部署业务骨干组成风险管理团队,以统一应对。指导相同类型任务的方式。高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