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1)对于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简化商业登记程序,并简化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费用在3年内被豁免。
(2)对于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应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满足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就必须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3)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工人所赚取的营业收入,个体工商户或下岗工人所占的百分比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证书被解雇之日起,超过60%的企业在获得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4)下岗工人从事社区服务业,从其营业收入和劳务收入中赚取收入,并自收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雇服务离职后证明自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5)如果城镇安置人口中的失业人数达到规定的比例,新雇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三年内减免所得税。劳动就业企业的免税期届满后,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有职工人数的30%以上的,经审查可以在两年内减半征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下岗工人申请个体工商户,家庭手工艺品或创办民营企业,工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等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减少手续。开办后一年内的行政管理费等行政费用。
(7)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安排,积极解决发展劳务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问题。
(摘自劳工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并出具验资报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一定的责任心。
2,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相应的离线公司地址,没有虚拟营业场所。
3。有与业务兼容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施。
4。公司制定的合法有效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而且要合理。
5,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业务范围:劳务派遣,劳务服务,劳务分包,企业形象计划服务,人才招聘,派遣各种劳动力(不包括海员),人才租赁,对外劳务合作,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劳务派遣服务,人才选拔咨询,人才推荐,人才供需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发布,劳动保障咨询服务,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专业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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