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地对贸易的影响,避税地发展之路

提问时间:2020-05-2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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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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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抵销抵消帐户的工资收入转换为劳务收入(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为45%,劳动所得税率为20%)巧妙地更改了名称Parse。此案令人困惑。 2017年,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的韩国税务局的有关中国A公司的相关信息交流后,中国某城市的国家税务局迅速,认真地调查了涉嫌从事A公司的中国A公司的人员和业务情报。根据韩国税务局提供的信息以及中国国家税务局的调查和核实,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基本如下:中国公民A目前是中国A公司的董事长,B和C是公司的员工。三人一直在韩国公司B工作,而在中国公司A工作。两家公司在香港(HK)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共同成立了长江港公司和长江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这两家公司的名义股东是自然人A,B和C。该公司从事海外租赁和其他相关业务。 A,B和C的三个自然人与韩国公司B达成协议,将由香港公司B行使长江公司和长江BVI公司的决策权的50%,由韩国公司B行使。决策将由A,B和C来执行。即,A,B和C拥有长江香港和香港管理层的50%的管理决策权,财务决策权和人事决策权。长江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日常生产和经营场所是韩国的B公司。调查人员没有发现有关A公司中的长江香港公司和BVI公司的运输业务的任何账簿和其他信息。所有业务都在韩国B公司中进行。双方还同意,这两家公司获得的收入将首先汇入A和C的个人海外帐户,然后按照韩国公司B的50%和A,B和B的50%的比例进行分配。 C。目前,香港长江公司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没有任何实物资产,在注册地没有营业场所,这也是避税天堂公司的典型特征。属于A,B和C的收入没有正式的账簿,也没有正式的股东会议记录和印章。 B公司在韩国的避税天堂业务的帐簿保存在韩国。 2016年9月,韩国税务局发现A和C在新加坡和比利时的个人账户中共有资金5,546万美元。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中国税务局的想法以及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理念1:从常设机构的角度来看,确定海外收入属于中国国内收入。如果从非居民所得税的角度进行分析,则可以确定三个自然人。其中活动是长江-香港和长江-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常设机构,但是常设机构尚未从中国获得收入(因为没有证据表明新加坡和比利的个人帐户中有5546万资金)(美元是从中国获得的收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3第2款“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营业所和站点有实际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条所称实际联系《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非居民企业。拥有这些居民的机构和地方具有所获得的股权和债务权以及所获得,管理,和控制。但是,常设机构既没有购置股权,也没有相关的债权或应税财产,这表明该审计理念行不通。思路2:国税发(2009)82号,中国税务局调查人员,结合有关证据材料和情报。经过研究,相信此案的关键在于确定长江香港公司和长江BVI公司的税收状况。由于长江香港公司和长江-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是在海外注册的中国控股公司,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关于根据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将海外注册的中国控股公司注册为居民企业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这两家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并据此征税,但国税发(适用本号文件的境外中资企业指的是“主要控股股东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本案的特点是,中国控股股东不是法人企业,而是三个自然人,因此不能直接根据企业法人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策。这时,审计思想再次遇到障碍。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也对实际的管理组织进行了说明,即“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实质性,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组织。和会计”。这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实际情况,应将长江香港和长江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视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是在实践中,中国仍然认为它不够具体,也就是说,缺乏确定A和其他人是否已经执行的具体和详细的​​依据。香港长江公司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实质性管理控制。因此,税务人员想到了国税发〔2009〕82号文件,对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条件有更详细的规定。内容的这一部分可以用作参考。在这种情况下,负责长江-香港和长江-英属维尔京群岛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是A和A三名成员,履行职责的地点都在中国境内。企业的财务和人事决定中有50%也由中方决定,有表决权的员工中有50%居住在中国。以上条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09)82起案件的认定条件。根据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税务机关已确定长江香港和长江英属维尔京群岛这两家在海外注册的中方控股公司均为中国居民企业,并可以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以对那些从中国和国外征税。经过彻底调查和详细分析,税务机关得出结论,尽管长江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在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并且是根据海外法律成立的公司,但公司的实质性业务活动管理和控制机构分别位于中国和韩国,收入份额也分别根据中国和韩国的50%确定。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长江第一香港公司和长江第一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应支付按照中国居民企业的身份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在5500万美元以上的一半在韩国申报缴税,另一半在中国缴纳企业税,应从迟缴税款之日起按照韩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缴纳滞纳金。
随着2018年9月的CRS规则帮助中国税务机关了解我们在世界各地的非居民账户,未来的国际信息交流将变得越来越密集。积极开展税收信息交流工作,高度重视情报信息中隐含的税收线索,努力改善跨国税收的收集和管理,可以有效遏制企业的隐性收入行为,避免企业损失。国外税收。当前,随着中国对外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纳税人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和影子公司变得越来越普遍。一些企业利用国际税收天堂的有利条件和中国现行税收法规中尚不完善的漏洞,掩盖了收入,逃避了中国税收监管,对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中国税务局在根据实际管理机构确定居民企业的过程中,结合了税收法规所体现的精神原则和具体实际,发挥了创造力,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并不断积累。经验。该案例的原始文本来自:由税务审计案例撰写团队编辑的“税务审计案例选择”。本文的作者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为了促进大家的理解,我们为大家绘制了一个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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