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在打击海外的避税行为,开曼群岛是否不再有避税天堂?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发起的跨国公司对逃税行为的镇压浪潮中,开始实行“走出去”战略的中国也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第一财经日报》注意到,从2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被称为“反避税”的“反避税综合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说法,这是执行高层指令以“打击国际逃税”的有力措施。这将使中国税务机关能够主动打击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并使希望进入开曼群岛注册和维尔京群岛等“避税天堂”的公司知道“天堂”不再。税收回收在8年中增加了100倍。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些跨国公司利用税收漏洞或国家之间税法的差异来进行税收筹划,将其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和避税地点。大大降低了其总体税收负担。非法避税使许多发达和发展中政府感到头痛。金融危机之后,在财政和税收收入普遍减少的背景下,打击非法避税已经成为影响某些国家“钱袋子”的当务之急。 2013年,二十国集团(二十国集团)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议启动了一项行动计划,以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这是44个国家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该法案正式宣战,包括一项重大的国际反避税行动。反对国际逃税和逃税的“联合战役”也受到了中央高层的直接关注。 2014年11月16日,习近平主席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的G20峰会上指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税,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其税收征管能力。”这是中国高层领导人在重大国际政治场合首次就税收问题发表重要意见。中国之所以如此重视反避税,是因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进口国之一,中国深受避税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中国的反避税税收收入在2005年增加了4。6亿元人民币,而在2013年,这一数字达到了468。6亿元人民币,累计增长了100倍。由于中国是国际投资最关注的投资目的地国之一,因此,与国际逃税作斗争的目的首先是要避免跨国公司在中国逃税,以防止它们“搁置”应缴税款。中国税务机关已加大力度,打击“引进”公司的非法逃税行为。最引以为傲的案例之一就是从一家著名的跨国公司讨税的案例。在经过三年多的调查和艰苦的谈判之后,2012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向中国子公司支付了8。4亿元的税款和利息。将来,它将使中国的税收增加一亿多元人民币。官方媒体最近披露了其避税方法:上述跨国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以研发服务和技术支持的特许费为由,将其利润的一半以上转移给了母公司。中国子公司。尽管官方媒体使用M公司匿名披露了此案,但从公司的相关信息来看,媒体和业内人士认为M公司可能是微软。企业海外避税做法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行为也针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 201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要求各地进行彻底调查,针对向海外分支机构支付大量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司,特别是针对避税天堂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小跃最近表示,调查发现了许多问题。例如,在“走出去”过程中,许多中国公司在避税天堂设立公司,以将在该国种植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避税天堂,然后向中国国内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情况下,外国公司应向在中国境内种植的无形资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种相反的安排使中国公司不仅不能收取费用,而且要向外支付费用。严重丢失。安永大中华区负责国际税收的合伙人蔡惟年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受控外国公司将成为税务机关加强控制的下一个目标。所谓的受控外国企业是中国居民(包括企业和个人)的股东。该控制措施建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中国所得税税率50%的国家(地区)中。它不是出于合理的业务需要来分配或减少利润。国外企业经销。受控的外国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国内税收损失。蔡伟年认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受到控制。随着未来几年中国海外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它将海外利润分配给受控外国公司。王晓月表示,未来两年,中国将出台一系列反避税的强化计划。居民企业应当对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实际管理机构。例如,在中国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和通用汽车(中国)公司都是在中国的常驻公司;在英国,百慕大群岛和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我们国家,也是我们国家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从国内外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业内人士眼中,如何对个人的海外收入征税完全有力打击国际逃税。除公司外,它还包括有关个人收入征税的法规。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强调,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对在境内和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以外。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去年年底公开表示,将加强对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的海外所得税征收管理。最近,一些媒体报道说,地方政府已经召集了其管辖范围内的150家最大公司的高管,讨论其海外雇员在中国纳税的义务。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征求公众意见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往来应按照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易或支付价格或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格,费用,应税所得或所得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中国税务咨询公司高级合伙人,GTS税务顾问蒋忠阳告诉本报,上述咨询草案中提出了“关联方”的概念,而现行法律是“关联企业”。 “关联方的概念既包括关联公司,也包括关联个人。税收征管法是一项程序法。关联方概念的引入意味着个人将来也将成为反避税对象。在此外,税法草案管理草案还创建了一个新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意味着,如果某人是关键税源,则该人的财产也可能会报告给税务局。当然,普通人可能无需申报,但这意味着将来富人榜老板可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这些是潜在的措施。 ,“但是蒋重阳告诉记者,中国可以对个人的海外收入征税,但是公民是否严格遵守要求是另一回事。他说,随着”走出去”的推进,这也使税务机关迫切需要管理个人海外收入的税收。有时个人向一些税务机关报告海外收入,而税务机关不知道应由谁负责,如何处理税收制度等。“最近一位客户告诉我总部设在德国的中国雇员不满对其海外收入征税。中国的外国收入扣除标准为4800元。根据他的个人陈述,他的收入在当地生活中是正确的,并且他没有钱付税。根据德国税法,员工的纳税额远远少于中国。姜崇阳说。他认为,中国目前的外国人扣除额是一致的,但考虑到当地的生活水平,不同地区应有不同的标准,例如,欧洲的扣除额可以适当增加,而非洲的则可以适当减少。蔡维念说,中国应该向美国征税体系学习国外的国民收入,包括美国税务机关可以掌握居民的海外收入帐号和完善的纳税申报服务。 。cn,如果您需要转载请。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