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的地下停车位与税收有关。对房地产公司地下停车位的综合分析涉及更多的税收。收入的确认和费用的扣除相对复杂。各个地区的税务部门对这项业务的定义都比较模糊。复杂的产权问题和地下停车位的各种处理方法,导致各地税务机关的政策操作存在差异,给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业务操作带来极大的困惑。如何最大化企业利益?除了详细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外,加深对地下停车位产权的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处理方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结合各地现行税收政策实施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房地产企业地下停车场的税收相关问题,以期为房地产金融从业人员提供帮助。地下停车位的分类目前,房地产企业的地下停车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产权的停车位,即可以处理产权的停车位;二是具有产权的停车位。二是防空停车位,即与防空工程混合使用,利用防空工程建造的停车位; 3这是没有产权的停车位,即不考虑体积比就无法处理产权的停车位。其中,具有产权的停车位无异议为已开发产品;主要争议是防空停车位和无产权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分析众所周知,地下停车位的税收纠纷主要来自地下停车位的产权纠纷。各地的税收政策法规最终只是对确定地下停车位产权和交易方式的一种态度,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地下停车位产权的认识和理解。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换句话说,作为建筑用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房地产企业拥有除防空停车位以外的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无论是否可以处理产权证书,这里都应该非常重要地认识到没有产权。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企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设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的所有权,由买卖双方以销售,赠与或出租的方式约定。换句话说,房地产企业将无标题的停车位出售给所有者,无标题的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所有者。房地产企业将无标题的停车位出租给所有者,所有者获得使用无标题的停车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其利润属于投资者。换句话说,人防防空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政府,房地产公司有权作为建筑方使用和获得收入。从法律合规的角度来看,房地产公司不能出售民用防空停车场,而只能租用防空停车场。处理地下停车位的常见方法是第一类,即拥有产权的停车位,正常销售;第二种方式,没有产权的停车位,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地下停车位销售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的停车位使用期限,停车位价格是一次性付款,停车价格车位各不相同,这相当于拥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的售价。购买者具有其他权利,例如使用停车位的权利,该停车位可以租赁,转让和处置,并且不受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和控制;三种类型的人防防空车位,房地产企业和业主签订地下车位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的,房地产企业同意继续免费向业主提供停车位,直至合同规定的期限;出售自用或出租的财产停车位,非专有停车位和防空停车位;第五,出售自有或出租的财产停车位和非专有停车位,防空停车位;一般的房地产公司都可以处理以上五种情况。以各种方式分析与税收有关的问题。分析第一种方法涉及的不同税收方法。第一类包括财产拥有的停车位。正常销售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征收增值税。所有地区的政策基本相同。有些地方对房地产租赁征收增值税,有些地方对房地产销售征收增值税。一些地方同意在清除土地增值税并允许扣除费用时记入收入,而有些地方不同意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计数。同时,不允许收入扣除费用。如果不扣除收入和成本,将从租金中征收不动产税,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负担。第四种类型是出售财产停车位,无财产权停车位和人防。出售自用的停车位或出租具有产权的停车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税,自用或出租的不动产和民防停车位或涉及的物业税;第五,自用或出租防空停车位涉及出售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印花税和私人和未授权停车位的土地增值税,以及自用或出租防空停车位涉及财产税;地下停车位的增值税开发产品需缴纳增值税; 2。非专有停车位,即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地下停车位销售合同》,该合同有明确的停车位使用期限,停车位价格为一支付时间,停车位的价格随产权而变化地下停车位的销售价格是相等的,并且购买者具有其他权利和利益,例如可以使用的租赁停车位的权利,转让,处置,不受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和控制。通过对最后一部物权法的分析,无所有权财产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公司。对于停车位销售合同的法律合规性没有问题。目前,各个领域的做法基本相同,即对房地产销售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12日视频改革会议的答复中还提到,如果房地产公司一次收取乙方其他无地下停车位的价格,将被视为根据房地产销售转让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增值税也要申报并支付。 3。人防防空停车场的销售是指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地下停车场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房地产公司同意继续免费向所有者提供停车位,直到合同规定的期限为止;所有者签署了防空停车位的销售合同,但此处涉及法律合规性问题。通过上一篇文章的分析,我们知道防空停车场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政府,房地产公司仅具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该销售合同是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合法合规风险的,因此更适合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但是如果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还会有其他问题。首先,由于是租赁,因此增值税应与租赁一致。对房地产项目征收增值税,对房地产销售不征收增值税。尽管两者的增值税率为9%,但适用的税项完全不同;其次,如果税务局确定对租赁的房地产征收增值税,则土地增值税将在以后清算。不计入收入当允许扣除费用时,将部分停车位从租金中扣除12%税收转让建筑物的有限财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转让在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转让其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转让,应缴纳增值税。按照不动产销售付款;确定“永久使用权”的标准因地而异。一般而言,一次性收取20年以上的租金可视为“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可以看出,将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到车位,车库的房地产企业,几年内将获得一项性买卖权或租赁权,属于提供房地产租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目前,大多数地方对出售房地产征收增值税,但有些省份对租赁房地产征收增值税,例如广东,如果将上述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税一起考虑,租赁将比营业税负担大得多; (四)出售财产用车位,使用非财产用车位和民防用车位自用或者出租财产用车位,应当在买卖房地产时缴纳增值税;无财产权无需为自用或出租而支付停车位和民防停车位的增值税,但是在随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相应的费用,并且需要征收房地产税要支付;五,出售物业专用车位,无标题停车位,防空专用车位或出租物业专用车位,无标题停车位出售,根据房地产销售征收增值税;民防用车位自用或出租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在以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得扣除相应费用,需要缴纳房地产税;摘要:就增值税而言,最有争议的是防空停车位。转让防空停车位适用的税项是关键。作为一家房地产公司,应尽可能根据不动产的出售向税务局征税,不要与租赁相关,以免随后需要支付不动产税。税收负担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地下停车场为地下停车场。基础设施场所被视为公共支持设施。根据第十七条,开发区企业建设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供热站,自来水厂,文化体育场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处理:所有所有者或免费向当地政府和公共事业捐款都可以视为公共支持设施。(二)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产权归企业所有,或者产权不明确归属或者免费赠送给地方政府或者公用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其成本为单独计算。除了将企业自用视为建筑固定资产外,其他处理均视为建筑开发产品。 2011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服务司问:房地产公司利用地下设施建造了地下车库,并将其转移以获得收入。根据国税发【2009】 31号文第33条,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被视为公共支持设施。请问,文档中的“作为公共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意味着一次将车库包括在开发成本中,而不管它是否在外部出售,并且当出售停车场时,收入已确认一次,费用不能结转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通过使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被用作公共支持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27条规定,公共支持设施的成本包括在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中。因此,使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应计入开发成本。出售停车场时,收入一次确认,且成本无法结转。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有产权的停车位,无产权的停车位还是人防工程用停车位,都首先作为公共支持列入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中。设施费(大多数房地产公司的当前做法是计算财产权,非财产权和人防防空停车位的独立成本包含在公共支持设施中),但如果是营利性的,则必须根据建筑和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根据固定资产的建设自用)。以下是对不同类型的地下停车位的不同处理方法的说明。 1。财产停车位的正常销售按照产品销售的正常发展进行处理,并计算产品的独立成本。取得收入后,一次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出售面积扣除成本;对于正常的开发产品处理,该成本首先作为公共支持工具计入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中。取得收入后,一次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再扣除费用;作为公共支持工具计入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中,费用不再扣除;第四,出售物业用车位,使用非物业用车位和防空车位自用或出租物业用车位,要根据所售产品的正常发展情况进行处理。 ,计算产品的独立成本,并在获得收入的同时对收入征税。收入和成本应相应于销售区域扣除;自用或出租的无财产停车位和人防停车位视为固定资产。如果最初将它们作为公共支持设施计入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中,则需要调整这些成本并将其转入固定资产会计;根据国税函第2010-79号的规定,每年无偿租用无标题停车场和人防停车场,每年租金一次,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并在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期付款;根据销售的正常发展情况处理销售,自用防空停车位或出租物业停车位,并计算产品的独立成本。取得收入后,一次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出售面积扣除成本;根据产品开发的正常销售,加工成本优先公共支持设施已包括在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中。取得收入后,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计入所得税,不再扣除成本;民防停车场可自用或出租,被视为固定资产。对于产品税收成本,这部分成本需要调整并转入固定资产会计;防空车租赁,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全年每年租金一次,在租赁期内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归纳所得税的处理相对简单。无论是物业停车位,物业物业停车位还是人防停车位,只要根据产品的开发进行销售,就需要计算收入并扣除费用,但是如果使用或出租,则必须进行固定资产建设处理。地下停车场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车库(仓位)和配套清算项目是一种公共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完成后,财产权归所有人所有,其费用和支出可以扣除; 2。完成后,将免费转让它们。如果政府或公共事业将其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并允许扣除费用和支出。可以从上述规定中澄清:1。对于具有产权并可以出售的地下停车位,销售开发产品的核算与其他开发产品相同。计算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将地下停车位(包括物业停车位,无产权)(停车场,民防停车位)转换为自用或出租,未确认收入,费用和支出。共享不能扣除;分别描述了针对不同类型的地下停车位的不同处理方法。分类分析1。物业车位的正常销售是根据销售的正常发展进行处理的。计算产品的独立成本,计算收入和扣除额。 2。销售非物业停车位。关于非专用停车位的处理纠纷比较大,主要分为两种。二是不计入息,不计成本;第一种方法主要是在江苏,湖北,河北,天津,浙江等地。相关政策依据如下: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条例【 【2015年第8号】关于车库(停车场,储藏室等)的第5条:(1)可以进行所有权登记的人分别转让车库(停车场,储藏室等)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其他房地产类型”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第四条规定,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车库(停车场,储藏室等) (国税发〔2006〕187号)执行(3)项规定。 2。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4款的规定(鄂税水发〔2008〕207号):对于停车场(车库),只有在转让使用权或在建造商品房的同时使用租赁时,收入才应按规定计算,有关的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三,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业务的答案》第3条,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地下室和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益应扣除。征收土地增值税,其费用按照《土地增值税规定》中的适用原则扣除。关于地下车库的收入和成本的收取在实际运营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地下车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合并具有产权和对外销售能力的车库。纳入房地产销售收入后,应扣除相应的车库开发费用。 (2)车库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与所购房屋一致,或者永久性使用权可以视为买卖,应当收取相应的收入和成本。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形式将不会收取收入和建筑成本。 5。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一些政策性问题的答案:问题1:是否在车库(车位)中征收土地增值税,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出售或转让有偿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应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配套车库(车位),如使用权的转让或提供与房地产使用寿命相同的使用寿命的车库(车位)长期使用权,收益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房地产开发销售收入,并允许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有关费用和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采用第二种方法的地方主要是吉林,山东,青岛,广州,辽宁,大连,山西,西安,常州等。相关政策依据如下:1。根据《地下停车场的建设》。吉林省地税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场所的批复》(吉地税函〔2012〕54号):根据《吉林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转让有价产权的有价停车位(车库),并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未开发的地下停车位(图书馆)将被出租或用于自己的目的。财产权不会转让,不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纳税时不会列出收入,并且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2。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5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地下人防设施建设的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在土地增值税中。允许扣除相关费用。 3。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号公告第57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车库(仓位)及其他使用地下人防设施建设的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价值税收收入。如果将其免费移交给政府或公共机构以获取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用事业,则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尚未扣除尚未免费转交给政府或公共机构的地下人防设施的费用。成本是根据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得出的,并计入总建筑安装成本中。 4,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宣地税函〔2016〕188号)。清算土地时未确认其权利的车库如果纳税人可以证明民防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所有人,或者民防地下车库的产权已移交给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其费用和支出可以扣除为公共支持设施费;否则,其费用和支出不允许扣除。 5,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澄清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 92号),无产权地下停车场的收入不计为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因其费用和支出,不得扣除土地增值税。其他无产权建筑物,参照执行。 6。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 188号),如果纳税人开发的配套设施实际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财产,设施权的使用,收入或处置,不得纳入公共支持设施,土地项目增值税为清算范围时,也不得纳入清算范围。在整个项目中清算,其分配的土地成本和各种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期间扣除。 7。根据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西省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车库,停车位,无财产地下储藏室权利在一定时间内转让。 ,收入不算作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其相应成本不能扣除。从使用权中获得的租金收入,不视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其分配的成本,费用,税金等,不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9。根据常地水税办函【2013】 2号:常州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非专有车库(停车场)清算后的销售确认:房地产企业与业主通过协议签署转让协议,形式为转让无标题车库的永久使用权(停车位),无限期或与使用期限相同的使用权的转让屋。收取一次性的固定年使用费,并且没有房屋所有权的真正转移。除房地产销售原始发票外,该收入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不计入清算后的销售收入,也不计入销售面积扣除费用。 (三)人防停车场的销售量与非专用停车场的销售量相同; 4。物业停车位,非专有停车位和防空停车位的销售为私人使用或与所有权财产销售一起租赁,并按照销售产品的正常开发进行处理,产品的独立成本为计算。计算收入并扣除费用;自用或出租的无人专用车位和民防用车位,不收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计入收益,不扣除相应的费用和支出;政策依据如下: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地下停车位(图书馆)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冀地水函〔2012〕54号),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有偿转让地下地下停车库(图书馆),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和支出;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或使用未开发的地下停车场(车库),不具有产权,产权尚未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税时不列出收益。扣除相应的费用和支出。五,销售有产权的停车位和无产权的停车位,自用的私人防空停车位或有产权的停车位的租赁销售,根据销售的正常发展情况,计算产品的独立成本,计算收入,扣除费用;根据第二种方法出售无标题的停车位。该项目中列出了两种方法:民用防空停车场自用或出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理土地增值税时不计入收益,不扣除相应的费用和支出;方法的策略基本相同,纳税人在出售房地产的同时,将地下车库(停车位)附在买方身上。如果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注明补充内容,并在发票上直接注明,则与地下车库(车位)有关的费用和支出计入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业务问题的答案》第3条,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和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允许按照相应的成本进行分配。比较原理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在放弃地下室和车库的情况下,不再根据购买的房地产金额来区分收入,而是按购买的房地产类型收取费用以扣除。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的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税规【2015】 8号),停车场,停车位等),储藏室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所有权登记程序,应当根据买卖合同上的财产种类计算成本。综上所述,房地产公司地下停车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对复杂,各地的政策差异很大。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三个方面:第一,优先获得未经许可的停车位和防空停车位,以获取过户证明。只要获得了移交证书,无论以后如何处理,都可以作为公共支持设施扣除。二是考虑奖金,即捆绑销售,因为捆绑销售的收入不能合理地分割,一般被视为销售,相应的费用可以扣除;三是加工销售。对于非专用停车位和人防停车位,直接签订销售合同,并根据房地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也是计算收入和扣除成本。土地增值税清算还需要计算收入并扣除成本。从全过程来实现经济业务销售的实质,力争实现三大税种实际操作的有效统一。地下停车位房地产税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法规》(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免征房地产税问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前的产品。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房地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 181号):1。所有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房地产税收,包括与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地下完全建成的建筑物,地下人防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财产税。上述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是指具有顶棚和维护结构的场所,该场所可以遮挡风雨,人们可以以此来生产,操作,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存储材料。 2。自用的地下建筑物按以下方式征税:1。对于工业物业,将房屋原始价格的50-60%用作应税财产的原始价值。应付的财产税金额=应税财产的原始价值×【1-(10%-30%)】×1。2%。 2。对于商业和其他财产,应将房屋原始价值的70-80%用作应税财产的原始价值。应付的财产税金额=应税财产的原始价值×【1-(10%-30%)】×1。2%。 3。与地下室相连的地下建筑物,例如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大型购物中心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和地下房屋视为整个。 3。租赁的地下建筑,应按照有关地上建筑租赁的有关规定征收和计算财产税。通过以上政策,我们可以明确:1。开发产品在销售前作为存货使用,不征收房地产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已使用,租赁或出借的开发产品应予使用。根据规定征收; 2。地下作为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需要根据地上房屋建设的有关规定计算停车位并征收房地产税; 3。不论是哪种地下停车位(包括有产权的停车位,无产权的停车位和防空停车位),只要是自用或租赁,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房地产税:规定; 4。出售无财产停车位和民防停车位是否要缴纳房地产税是最有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从土地增值税问题扩展而来的。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有两个明显的不同。方法:第一,计算收入和成本,第二,排除收入和成本。因此,现行的财产税也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土地增值税计入收入和成本,二是不征收财产税。二是土地增值税不计收入和成本,而征收房地产税;地下停车场的不同处理方法将分别说明。不征收房地产税;二,非专用车位的销售非专用车位的销售土地增值税纠纷在各地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计算收入和扣除费用;另一种是计算收入。二是不计入息,不计成本;采取第一种方法的地方主要是江苏,湖北,河北,天津,浙江等。土地增值税不征收财产税,也不征收财产税。采用第二种方法的地方主要是吉林,山东,青岛,广州,辽宁,大连,山西,西安,常州等,土地增值税不包括收入和成本,将征收财产税; 3。防空停车位的销售与非财产停车位的处理相同;自用或出租防空停车场,应按照销售产品的正常发展办理自有停车场的销售,不征收物业税;自用或出租的非专用停车位和防空停车位,征收房地产税。 ;五,按销售开发产品加工,出售有产权的停车位和无产权的停车位,自用的私人防空停车场或有产权的停车位的出租,不征收物业税;没有财产停车位的销售,根据第二项中列出的两种方法,将土地增值税作为收入和成本计算,则不征收财产税,不将土地增值税作为收入和成本计算,则财产征收税;自用或租赁的防空停车位,自用从价征收房地产税,租金从租金征收房地产税中征收;由于特殊所有权问题在没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和防空停车位中的房地产企业的摘要,导致不同地区的税收待遇存在差异。不可能形成四种主要税种(增值税)的有机统一(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税),这反映了当地税务局税收意识形态的模糊性,纳税人也很容易混淆。从长远来看,销售链中涉及的四种税种的有效统一是大势所趋。例如,如果从征税的角度来看,无标题停车位和民防停车位或长期租赁(超过20年)的销售被视为不动产的销售,则应基于不动产的销售征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扣除费用------土地增值税扣除费用---不征收物业税,使经济业务可以质的思考思路清晰合理。以房地产税为例,房地产企业通过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将非专用停车位和人防停车位卖给所有者。实际上,房地产公司没有停车位的权利,征收房地产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我相信随着这种经济行为税收惯例的进一步深化,未来将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地下车位成本分配方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成本分配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分担土地成本。从各地征税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属于容量获取区域,则分配土地成本;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无人居住的区域,土地成本不会分摊。从各个区域的角度来看,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的绝大部分属于无人驾驶区域,因此无需分担土地成本。各地有关政策如下: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和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计划申报书地下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包括在项目容积率的计算中,并包括在产权销售中,地下建筑物可以分担与项目相对应的土地成本。例如,在整个开发项目中都使用了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非防空地下车库,土地使用证书将注明土地使用的年限以及地下车库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并在同一时间当获得“车库销售许可证”时,可以在计算土地车库增值税减免项目时分摊土地成本【注:本文已废止消除】。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修改《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34条的公告,可以使用同一清算项目整部分分配对于容积率部分中包含的可售建筑面积,对于地下停车场,民防工程,高架层,转换层等,不包括容积率,不计算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成本分配方法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为基础。税收成本支出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建设前成本,基础设施费,公共支持费,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以及土地使用费。发展间接费;根据第二十九条,企业开发建设的开发产品应以制造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和核算。其中,应包含在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可以区分成本对象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并直接包含在不能区分负担对象的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间接成本中,地下停车位应视为单独的成本核算对象,并且成本应独立计算。 1。土地成本:如果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属于可容纳区域,则地下停车位应分担土地成本;如果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属于可容纳区域,则无需分摊土地成本; 2,建设安装成本:地下停车场的建设安装成本是一项特殊费用,可以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计算。根据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计入地下停车位的成本,而无需分配; 3。其他四个成本:其他四个成本具有共同成本。由于其性质,需要对其进行分配以包括在成本会计对象中。这四个成本项目产生的费用与地下停车位密切相关,不能直接计入。分配方法只能用于计算地下停车位的成本。计算公式如下:应由地下停车场分配的其他四项费用=发生的其他四项费用的金额÷(地面上的可售面积+地下停车场的可售面积)×地下停车位的实用面积4,因此,总成本=要分摊的土地成本+建筑和安装成本+应该从各个地方的业务实践角度分摊的其他四个成本,获利能力地下停车位的数量与地面建筑物的数量有很大不同。因此,应该合理对待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的功能首先是建筑物的基本功能,基础和承重是第一功能,其次是防空功能和停车位支撑功能,无论是否无标题停车位和防空停车位的收入和成本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只是由于地下停车位的成本确实是不合理的,直接收取的地下停车位的建设成本;房地产公司在规划和设计地下停车位时首先考虑建筑物的基础和承重功能,各种承重柱占用了大量的地下空间。车辆平行度,出入口畅通等因素导致地下停车位面积过大。一般来说,停车位的建筑面积约为12平方米,但进入公共游泳池后,基本达到40平方米。由于停车位的价格通常不高,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很容易造成停车位的收入和成本的倒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并没有需要分担土地成本,也不需要分摊其他四项成本;由于地下停车位的支撑功能和人防功能,它与地上建筑以及地下停车位形成了一个整体的概念。低增值率或负增值率包括在范围内土地增值税清算,使用其低增值率或负增值率来减少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高增值率,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规范房地产企业地下停车场成本核算方法,统一清理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创造合理的价格。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的税收征管环境。高进平老师对地下停车位的看法分析1。地下非防空非专有停车位1。地下非防空非专有停车位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如果房地产公司以出售使用权的名义“出售”停车位数年,则仅将获得的收入合并为销售收入以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无需需要分开核算停车位的收入和成本以进行会计和税收处理;租金收入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前仍可以扣除车位成本;从以上观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可以使用停车位的成本,而不管出售还是出租。作为公共支持设施,应在扣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2。地下防空停车位1。地下防空停车位应计入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防空人员通过验收程序后,就意味着已经移交; 2。房地产公司出租地下人防停车场,不影响人防停车场成本扣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租金收入仅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跨年度预付租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收入的确认依据是国税函【2010】 79号。房地产企业向民防支付的民防使用费。办公室应作为长期递延费用,并分期结转。基于以上观点,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地下人防地下停车场是出售(长期出租)还是出租,可以在扣除土地增值税和公司税前扣除停车费用。所得税作为公共支持设施;根据以上观点,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地下人防防空车位是出售(长期出租)还是租赁的,车位成本都可以在扣除土地增值税之前扣除。公司所得税作为公共支持工具。总结高进平老师的上述观点,笔者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地下非防空非专用停车位和地下防空停车位无论如何都要处理(长期出租或短期出租),费用其中可以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 2,文中没有提及自用房地产的情况,按照上述思路,如果是自用的,无需增值税,没有土地增值税,也可以在扣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费用; 3。文章中未提及财产税。根据本文的观点,地下非防空和非专有停车位的产权属于所有人所有。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国家民防办公室。房地产公司将这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作为转租处理。房地产公司不应当为转租支付房地产税;本文摘自:广通财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