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化名)于2016年3月加入公司B,两方签署了《劳动合同》。 2019年1月10日左右,陈刚认为劳动强度大,乙公司的非法加班时间过长,导致身体疲劳和精神不适,请假。但是,B公司认为,陈刚连续三天没有请假程序就没有工作,这是无故旷工的原因。 B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在厂区张贴了《处罚通知书》,并加盖了“ B公司办公室”的行政印章。 2019年1月17日之后,陈刚没有去公司上班。陈刚于2019年4月向济南莱芜区法院提起诉讼:希望终止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取消,2018年12月和2019年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1月,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的加班费,以及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所欠的月工资,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支付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乙公司说:作为工人,陈刚无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随意工作,这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安排产生了很大影响。法院认为:陈刚有休假证明,根据陈刚上班前研究的《分数管理办法(第十二版)》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能力的范围。与工人的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通知工会。 B公司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通知工会,该程序是非法的。由于陈刚提起的其他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其他诉讼均被驳回。检察官说,工人进入雇主时,双方应签署劳动合同,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澄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了解另一方的资格。派对。合同应有完整的规定。 ,并依法合理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山东商报Subao News记者王小迪通讯员李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