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费增值税({}}应付增值税=手续费* 17%
2,如果它是消费税的应税产品,请代收并支付消费税
应付消费税=(客户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率
(1)
企业采用分发处理方法。
(2)
企业采用来料加工方法。({}}应付增值税= 82×500×17%= 6970
可以看出,在现有条件下,这项业务对公司A更具成本效益。
(3)
B公司采用分销处理方式
应付增值税= 50×1250×3%= 1875
(4)
B公司采用委托处理方式
应付增值税= 0
比较回收成品的成本和通过B公司应付的增值税金额,
可以断定,乙公司选择委托加工者是更具成本效益的,因为这种产品的加工比经销的要多。
任何业务活动都不能仅基于税收。
进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
(1)海关对出口企业通过与来料加工贸易而进口的原材料,零件,零部件,组件和设备免征(保税)增值税或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和装配的出口公司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豁免加工产品和再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获得的工业支付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并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委托加工单位的工业支付也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③用于出口免税商品的国内商品所缴纳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并转至生产成本,并且国内支持原材料的税款不予退还。
[委托加工计划的原则]
尽管工业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但如果委托他们加工,它们比自制的负税要轻。因此,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一些企业在自制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的计划。
例如,当一家企业根据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和定制产品时,该企业生产该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首先以“出售给另一方”的名义转移到经常账户中。 ”。对于产品销售处理,购买者和购买者分别收取材料和加工费。一些公司在购买原材料时也以购买者的名义购买材料。同样,为了达到“降低税率,降低税率”的目的,一些委托加工企业采取了减少中间征税环节的方式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计划案例]
某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75万元。在将加工后的烟丝运回工厂A之后,工厂A继续加工成A类卷烟。加工费和分摊费共计95万元,这批卷烟的售价为700万元。烟草消费税率为30%,香烟消费税率为50%。
[规划计划]
选项1:收回了另一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企业继续将其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又向受托方支付了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消费税组成税价格=(100 10 75)÷(1- 30%)= 250(万元);应交消费税= 250 x 30%= 75(万元)
A工厂出售卷烟后应缴纳的消费税:700×50%-75 = 275(万元)
工厂A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率暂定为33%,下同):(700-100-75-75-95-275)×(1-33%)= 53.6 (万元)
选项2:托运的消费品回收后,将它们直接出售给外界。
如果工厂A委托工厂B将烟叶加工成A类卷烟,则烟叶的成本将保持不变,加工成本为160万元。加工完毕并运回工厂A后,工厂A的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在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它还向工厂B支付了征收和消费税:(100十160)÷(1-50%)×50%= 260(一万)元)
由于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直接出售给外部,因此工厂A出售时不必缴纳消费税。税后利润:(700-100-160-260)×(1-33%)= 120.6(万元)
方案3:如果生产商购买原材料并将其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以供对外销售。
A工厂将自己购买的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烟叶加工成A级卷烟,加上成本和分摊费用总计175万元人民币,价格将为700万元人民币。应交消费税= 700 x 50%= 350(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x(1-33%)= 75 x 67%= 50.25(万元)
[方案的利弊]
比较选项1和选项2。在相同的加工材料成本和相同的最终售价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更有利于企业,税后利润增加了67万元。即使在后者的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的加工费也大约为170万元人民币(75万元人民币+ 95万元人民币),后者的税后利润也要比前者更多。
通常,在后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要比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已付给受托人的款项加上所产生的处理费)少。对于受托人而言,无论如何,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与利润无关,只有收取的手续费与其利润有关。
比较选项一,二和三。可以看出,在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处理方法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大。完整的委托加工方式(回收后不再进行加工和直接销售)比委托加工再自行加工销售的税收负担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