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法院皮带与道路司法研究基地)【资料来源】北京大学法律与政治论坛,2018年第5期由于文章的篇幅,原始注释已被省略。请单击“阅读原件”进行查看。 【声明】本文仅供学习和交流。如有侵权,我们将及时删除。近年来,与法学,刑法,民法和其他学科相比,中国的国际法律研究团队在研究能力和知识储备上略有不足。同时,国际法学也显示出自己的理论体系和学术供给问题。各种期刊上对国际法的专门研究很少。 ,邀请三位学者就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进行深入讨论。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今天正式发布了三本杰作,以促进国际法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按照此官方帐户查看所有推文。当前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是“表面繁荣”甚至是“虚假繁荣”,反映了总体上的快速成功和无序浮躁。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支撑强弱”主题,基础理论研究仍然薄弱;相关研究缺乏问题意识,方法意识和学术决心,缺乏明确的定位和适当的平衡,缺乏独立性和鲜明的个性;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不合理,不科学。展望未来,我们应继续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理论;从“繁荣”到标准化,提高该学科的整体质量和标准化;完善学术环境和考核机制,营造更加宽松友好的研究环境和氛围。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意识;规范性“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920年代的苏联,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系统和独立的法律体系。缔结《布雷顿森林协定》,随后建立两个“布雷顿森林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以及1947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GATT)是一个标志。由此产生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深刻地影响和塑造了现代国际经济秩序,并成为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的基础。通常,它与改革开放同步。姚美珍教授于1981年发表的文章“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的若干问题”是中国最早的国际经济法文献。本文对国际经济法的“广义”和“狭义”进行了界定,并主要从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出发,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法理论来支持“广义”的最终立场。在本体论和方法论层面,所有这些都对中国国际经济法的后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经过1980年代初期的讨论和争论,“广泛理论”(或“大国际经济法理论”和“综合性国际经济法理论”)成为一种普遍的国内理论,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不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分支。国际公法(所谓的“经济国际法”),但包括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经济国际法),调整私人当事方之间的跨境商业交易的法律(国际商业法)以及调整国家之间(涉外经济法)之间的对外经济关系,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具有边际性,全面性和独立性的特征( P。24,46)。在世纪之交,可以将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即从1980年代初到20世纪末的基础和初始发展阶段,以及从21世纪开始的崭新发展阶段。 1980年代是中国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时期。除了上述论文和在该学科基础上的一些常规著作外,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税法的分支机构也全部出版。进入1990年代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老一辈的学者发表了新著作,而且出现了一批年轻和中年学者。他们的著作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列出。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国际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学者人数和成就不仅大大增加,研究领域更加广泛,而且在有关问题的研究深度和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上也有了重大发展。可以说,在1980年代的基础铺设阶段和1990年代的初期发展阶段之后,在此期间,发生了三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或发展趋势,这些事件或发展趋势分别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方面大力推动了中国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一是中国有机会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世贸组织的多边规则和争端实践,对国际贸易法特别是世贸组织法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第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有机会批评和反思现有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体系,国际金融法研究蓬勃发展。第三,随着中国从主要贸易国向主要投资国的过渡,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的发展,国际投资法研究获得了新的动力。从成就的绝对数量来看,国际经济法在“三大法律”中居于首位。截至本文撰写时,“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数据库”的中国国际知识库总共包含文学文章,其中国际公法文章,国际私法文章和国际经济法文章不止于此。国际公法文件。而且,国际私法文件的总数仍然很大。但是,如果使用由中国法律学会选择的16种“中国法学核心研究评价资源期刊”(CLSCI)出版的国际经济法论文(仅限于已包含在中国知网中的论文)作为“限制”的统计范围, “统计数据得出的结果非常不同:从1978年到2017年,CLSCI总共发表了3391篇国际法论文,其中包括1384项国际公法,794项国际私法和1213项国际经济法,分别占40。82%,23。41%和分别为35。77%;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论文数量不仅是理所当然的,而且略少于国际公法。在这一重大变化的背后,肯定有一些期刊考虑学科的平衡,但是国际经济法论文的整体水平和标准化并不令人满意,这可能是原因之一。根据这一思想,本文试图通过当前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当前“繁荣”,对主要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反思,并对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论文的第二部分概述了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现状,第三部分反映了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第四部分展望了国际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思路和方向,最后一个简短的结论。调查对象主要基于本世纪以来的研究成果和发展,并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回溯。应该注意的是它并非旨在全面,因此除了适当列出国际经济法学科初期的代表人物和文件以显示原始资料并向创始人致敬外,它也没有形成系统的文献。或意见审查,但仅粗略地总结了学科研究的当前状态。该描述以有针对性的突出显示为补充。总体而言,进入新世纪以来,对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呈现出“扶强扶弱”的趋势,即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法等传统贸易法。金融法,国际税法,海商法,国际竞争法等新兴领域的法律,如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是活跃而富有成果的,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却相对匮乏,成果很少。 。这种“差异理论”如火如荼,而“一般理论”则对民法和刑法等国内传统学科的研究无动于衷。即使将其与同样是“三国法律”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相比较,它也更加明显。突出。由于特定的原因,本文的第三部分将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尽管“盛大的国际经济法理论”自1980年代以来已成为通论,并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教学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仍然有一些学者从严格的理论体系和学科建设规范的角度出发,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提出新的看法和思考。总的来说,这些新的观点和思考可以概括为“公法/私法二分法”和“法律部门/法学二分法”,其根源都是“一般性”和“狭义性”的某种形式的和解与妥协。从公法(规制法)和私法(交易法)之间的基本区别出发,“公法/私法二分法”从()中移除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业交易的私法性质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大型)国际经济法,仅保留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狭义上的外国经济法)的公法。根据这种理解,“国际经济法是在所有国家之间协调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分配(包括经济上相似的主题,例如单独的关税区)以及对国际经济互动进行调节和管理的国内法。国际法一般准则”。该定义实质上将国内法中经济法和商法之间的区别适用于国际经济法国环境。它的直接影响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分开,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人们认为,在(独立)法律部门的意义上没有“(大)国际经济法”,而在(独立)法律学科的意义上只有“(大)国际经济法”;对于一般的“国际经济法”,该术语只能被视为具有“国际经济法学科”或“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含义,而不能解释为“国际经济法法务部”。按照这种思路,1980年代“大小国际经济法”之间的争执实际上是“虚假”争端,因为“狭义”主要是从法务部门的角度看待国际经济法。 “广义”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了国际经济法。评论员认为,该区别法的本质在于“在承认全面的法律纪律时,不必要求存在相应的全面法律部门”,因此“基于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之间的区别”。纪律一方面,它与两党的观点相吻合,并努力开辟“第三条道路”……是出于对“大小国际经济法”之间先前争执的误解。评论员的自我评价是“第三种方式”,但从本质上讲,“法律部门/法学二分法”似乎与今天仍在使用的“一般理论”有一定程度的“反应”。除了不断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外,学者们还讨论了国际经济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畴。法。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大多数著作都采用三个原则,即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四个原则(第158-210页)。近年来,一些评论者提出了尊重国家主权,保护和促进自愿合作以及真诚履行三项原则,但上述三项原则或上述四项原则似乎比实质性分歧更具言语性。一些评论员建议,国家责任分担原则应作为对三项普遍原则的补充,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和充分表达”,但论点的充分性和说服力是相当高的有限。这三个原则的主要问题是,这些原则都是公法原则,不能涵盖广泛的国际经济法中的私法部分。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应贯穿整个法律制度,并遵循所有法律规范的各个部分。的。尽管“合同遵守”原则可以涵盖私法规范,但其适用范围太广,这个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大国际经济法”的综合性和混合性给包括基本原理在内的基础理论研究带来的固有障碍。除基本原则外,学者还讨论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类别。车P昭教授是该领域的开拓者,他于1993年发表的文章《国际经济法基本范畴》是对此问题的最早尝试。本文基于“大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基于权利的理论”,总结了以贸易权为核心类别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类别,即贸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该论点应具有创造性和启发性。不幸的是,这篇论文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引起关注或引起讨论,并且近年来只有很少的文献进行了跟踪或分析。作为国际经济法最传统的分支机构,国际贸易法与国际经济法一样具有广泛而狭窄的理解。广义上的国际贸易法是规管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和国内法的统称,包括所谓的国际公私法和国际私法;狭义定义的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在平等主体及其相关者之间销售国际商品的法律。运输和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已被废除,并归因于国际商法,其重点是公法贸易法律和法规,是,WTO多边贸易规则,双边/区域贸易安排以及各国监管性对外贸易规则。像国际经济法一样,广泛的国际贸易法是当前的一般理论。世贸组织法无疑是国际贸易法中的“重要学习”,实际上,它也是国际经济法乃至整个国际法中的“重要学习”。自从中国于1986年开始申请“重入海关”(恢复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地位)以来,国际经济法界就对GATT / WTO进行了研究。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中国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观察到接触,投机到运作,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用,国内对世贸组织法律的研究也从早期的框架描述和规则介绍转移到了现在。深度和细节。化学工业的发展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贸易救济和争端解决领域进行了更详细和深入的研究。就数量而言,WTO法的研究成果在国际经济法中是首屈一指的。标题中只有235篇论文包含“世界贸易组织”或“ WTO”。考虑到一些研究WTO特定制度的论文不一定在标题中包含上述词语,因此应该说这是一个相当保守的统计数字。从影响力(引用率)的角度来看,WTO法律的研究结果也占主导地位。在CLSCI被引用超过100次的16篇国际经济法论文中,有5篇与WTO直接相关(标题中包含“ WTO”),另外4篇与WTO密切相关(均与国际知识产权相关)系统)。可以说,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质量的角度来看,WTO法律的研究都是国际经济法研究中最突出的问题。在这种现象的背后,尽管有国家实际需求和研究力量投入的因素,但在我看来,WTO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或一套法律体系,相对成熟,而且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发达。和完美。尤其是,世贸组织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独特的准司法争议解决机制不仅使世贸组织的法律规则切实可行,而且使研究人员对规则,检查规则和实际情况中的解释有所了解。丰富的规则和反思规则资源。实际上,一些评论家认为,WTO法是示范国际法。尽管其他评论员对此观点持谨慎态度,至少从“对研究者友好”的角度来看,WTO法律是模范。尽管与WTO法律研究的耀眼光芒相形见,,但国际贸易法其他领域的研究仍在发展。其中,关于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相互作用的研究更加深入,关于区域贸易协定/安排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系之间相互作用的研究已经集中,并做出了贡献。数百篇CLSCI论文。另外,随着近年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推进,对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园区,自由港,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相关制度和规则的研究也十分有效。在国际私法私法领域,国内学者将研究重点放在国际贸易合同和国际贸易惯例上。信用证统一海关正在继续研究。国内学者在该领域的投资和研究成果与他们的地位大致相称。从高引用率论文的角度来看,国际投资法领域贡献了4篇被引用超过100篇的CLSCI论文,仅次于WTO法律。近年来,除了研究国际投资法的传统领域和类别外,还有两个重大的实际发展或趋势对国际投资法的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个是,中国正在酝酿对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重大修订,以消除由于《公司法》和《合伙法》等法律到位而变得不必要或不合适的“组织法”的内容。在《行为法》的内容上补充了关于外国投资行为的特殊规定。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入境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国家安全审查和其他有关制度已成为激烈讨论的焦点。二是随着中国从大贸易国到大投资国的转变,从单纯吸引外资到成为大外国投资国,国际投资法的研究视角和理念已经从重点放在保护国际贸易上。东道国的权益得到更全面,更平衡的看法。东道国与国际投资商之间的关系,并更加重视对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自2013年以来,“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推广将保护海外投资利益的重要性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这种背景下,双边投资条约的相关内容,包括``投资’’的定义,``征费’’的定义,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等,已成为国际投资研究的热点领域法。像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一样,国际金融法也包括两个方面:交易和管理(监管)。从交易的角度来看,国际金融法调整了围绕国际金融交易合同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这一部分可以称为国际金融交易法或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产生的主权国家对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和监督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主权国家之间,主权国家与国际金融组织之间以及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被称为国际财务管理法,目前对中国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大致相同。另外,作为国际金融法和国际贸易法的交叉领域,近年来对金融服务贸易法的研究也得到了发展。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对国际货币金融法律体系的批评,反思和改革,带动了国际金融管理法学研究的蓬勃发展。围绕国际货币法律体系改革,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塑,国际金融组织投票权的改革以及治理机构的改革等主题,出现了大量研究成果。在国际金融法领域做出贡献的仅有两篇被引用超过一百篇的CLSCI论文都是关于国际金融法规的,它们都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发表,这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个问题。此外,鉴于“巴塞尔协议”所代表的软法律规范在国际金融领域的独特作用,尤其是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在全球范围内针对软法律的金融危机。规范加强和提升其在国际金融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金融软法的性质,效力,地位和作用,也成为近期国际金融法研究的重点。除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这三个传统的强势分支外,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在国际税法,海商法和新兴领域等传统领域也已经取得或令人满意的成绩。例如国际环境法值得注意的研究。国际税法是一个相对不受欢迎的研究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水平。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可以说是相当令人满意的。学者们主要就国际税收协定的安排,国际税收的征集与协调,国际税收信息的交流,国际逃税与避税监督以及全球税收治理等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海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传统领域,也是一个有着非常特殊的规则和深厚的“专业位置”的研究领域。多年来,中国的海事法律研究一直很不温和,在国际经济法学科中一直处于边缘地位。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确立成为海事大国和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的确立,特别是《海事法》议程的修订,中国海事法研究迎来了春季的一批有见地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国际环境法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新兴部门。距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只有40多年的历史。相应地,自1980年代以来,特别是新世纪初以来,中国学者对国际环境法的性质,特征,基本原理,执行机制等内容进行了富有成果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全球环境治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相对完整的国际环境法体系已经形成。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随着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国际气候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研究的新焦点。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近40年的发展,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已初步呈现出繁荣的局面。有大量的专业书籍,学术论文,并且研究团队正在壮大。就研究人员和研究成果的数量而言,它不仅在“三国法”中首屈一指,而且不少于一些国内法学科。对于许多习惯于国际经济法研究的边际,利基和荒凉状态的外国学者来说,我们庞大的研究团队和研究结果使他们落后。但是,通过冷静地观察和思考表面的繁荣,您会发现这种“繁荣”在很大程度上是“表面的繁荣”甚至是“虚假的繁荣”,其背后反映出整体的快速成功和无序的浮躁。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和水平是衡量学科成熟度和标准化程度的关键指标。在这方面,国际经济法在中国还远远没有成熟。对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或“通论”的研究并不是说它远不如民法和刑法等传统的国内法。有点。迄今为止,对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仍主要集中在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对象,范围和制度的讨论和辩论中,这本身就反映了理论研究的不足和学科发展的不成熟。 。一些评论员指出,十年前,国际经济法研究存在一个严重缺陷,即“没有法律”。直到今天,这种缺陷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在过去的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不仅开辟了更多的领域和空间,而且在这些相对狭窄的领域中,它基本上没有超过上世纪末和二十世纪末的研究水平。本世纪初。到目前为止,它已成为绝对的噪音。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的背后当然有很多原因,这并不是国际经济法所独有的,但是就这一学科而言,作者认为,至少可以有两种对客观和主观,历史的解释。和现实的方面。从客观和历史的角度来看,盛行的“大国际经济法理论”及其实用主义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科体系的严格建设和理论讨论的完善。正如中国国际经济法的奠基人所说的那样,“大国际经济法理论”及其研究方法的特点是“不仅限于追求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针对特定问题,通过国际经济关系综合为了实现实际目的而对复杂的法律规范进行研究,是从“以传统法律范畴为中心”到“以实际法律问题为中心”的重要转变。无疑,这一论点受到美国学者,特别是杰瑟普及其学者的深刻影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沉浸在判例法传统中的美国学者在研究和教学中并未对部门和制度建设的划分给予太多关注; Lowenfeld教授(国际经济法)有甚至没有“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在这种情况下,对研究对象的误解《大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内容不会给它带来太大麻烦。与此不同的是,中国是一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中国学者习惯于从定义,概念,范围和系统方面进行研究和教学。但是,“大国际经济法”包含着各种复杂的内容(全面,边际),实际上很难在理论上进行整合和协调,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理论,不仅是国际经济的分支机构所共有。法律的延伸,但在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上也独树一帜。结果,研究人员通常将国际经济法划分为几个子部门,然后在相关的子部门下划分多个“阳光”部门。从而形成了封建城镇分离主义的局面,支持了强国和弱国。实际上,创始人从适应现实需求开始,解决现实问题,提倡``广义’’的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讲类似于``延缓争端,共同发展’’的思想。最初,这无疑帮助了新兴的国际经济法学科站稳脚跟,争夺领域并迅速发展,“广泛理论”中固有的困难和障碍日益明显。从主观和现实角度看,国内学者似乎也缺乏进行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意识和动力。一方面,如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有其固有的困难和障碍。另一方面,国际经济法体系如此之大,内容如此丰富,而且它在不断变化,新出现的问题正在出现。找到适合研究的特定领域和问题并迅速产生结果并不难。相反,从事基础理论研究成为一项不值一提的任务。实际上,尽管有许多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国内学者,但很少有真正有意识并坚持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他们主要集中在清华大学,厦门大学和吉林大学等几所大学。但是,在各种法律杂志发表的众多国际经济法论文中,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也十分匮乏。真可惜。尽管与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相比,各个分支机构,特别是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其他传统的强势分支机构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但相关研究总体上仍处于“现状”。 “系统分类”和“规则介绍”的初始阶段既缺乏理论指导,也缺乏方法论上的支持,其学术价值十分有限。首先,对问题的认识不足。研究的前提是找到值得研究且适合研究的主题或“问题”。作者的个人感觉是,通过确定合适的主题并制定合适的主题,研究成功了一半。这看似简单,但并不容易。它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并且绝不能是机会主义的。相反,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通常缺乏这种问题意识,它是形式化的,肤浅的,盲目的追赶热点,或者只是顺应潮流,制造了许多“学术泡沫”甚至“学术垃圾”。 。”以国际金融法为例,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随着国际金融体系特别是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深刻变化,国际经济法界取得了许多相关成就。 ,除了一些有见地和深入的著作之外。此外,许多成就只是对国际组织新规则的介绍和描述。主题相似,内容相似,意见紧随潮流,文字熟悉且蓬勃发展。实际上,这是一个毫无价值的低级重复。在确定了值得研究的问题之后,如何进行研究至关重要。这涉及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应用。现状,趋势,系统和规则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有经过某种或某些研究方法的解释和解释,它们才具有“理论”和“学术”的含义,这也是学术研究的结果。它不同于新闻报道或政府报道的特征和价值。就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而言,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以及诸如国际经济学和国际关系之类的跨学科观点都是有效的研究方法,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对相关问题进行多角度研究。 ,多层次的理解和解释,并得出有价值和有意义的研究结论。相反,当前的国际经济法研究通常缺乏这种方法意识,这通常是一堆简单的数据。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意见模糊不清,几乎看不到有意义的分析和有价值的结论。典型的书写方式是:国际上(美国,欧盟和国际组织)制定了新规则-该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供我国参考和启发。至于为什么制定该规则,该规则在现有规则体系中起什么作用和作用,该规则的执行(预期)效果如何,该规则的实际背景和制度环境在中国是否存在,该规则如何与我国现有的规则体系等建立联系,要么不存在,要么不清楚。这样的“研究”几乎不是真正的研究。第三是缺乏学术集中度。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那就是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和时效性的学科,我们必须在相关政策中密切关注国际最新动态,变化,趋势,动态,引入系统和规则后的第一时间进行评论。众所周知,这正是新闻报道应该做的,而不是学术研究。一方面,许多新引入的国际规则似乎是“新规则”。实际上,他们之前经历了漫长的酝酿,讨论和协商,对于真正致力于相关领域/问题研究的“热心人”来说已经足够了。当时“介入”的大多数研究人员缺乏应有的学术准备和积累。另一方面,在“第一次”中,通常只是对相关系统和规则的浅浅介绍,不可能对规则的价值,作用,优缺点进行分析和评估,至少是不令人信服的分析和评估基本范例如下:列出国际公约或涉外立法(任意指出中国相关制度的缺陷),认为应根据国际公约或涉外立法进行修订。一些评论者将其概括为“三部曲”:“首先,倡导移植的神圣的外国法律是神圣的,用以解释国际公约和外国立法的先进性;然后,它揭示了中国法律与其之间的区别,并否认了自我;最后提出了客观上讲,只要有较新的模型,这种研究模型(如果可以称为“模型”的话)确实很容易实现。国外文献比较完整,很容易写正式的体面文章,因此,许多研究人员有意无意地使用了它。结果,大量的研究结果未经比较就被引入,没有研究就进行比较,没有观点就进行了研究,价值有限,贡献很小。那些等待下一个的人,甚至忽略了摘要,并且至少从外国文件中“汇编”了这些文件,并至少吸收了这些文件。从内容到结构,从研究角度到语言风格的相关结果都看起来像是翻译。这不仅是研究水平的问题,也是学习风格的问题。应该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中国视角”或“中国立场”并不意味着研究人员应该放弃他们的学术观点或理论立场,而应扮演政策喊话器或新闻发言人的角色。尽管这种研究通常被称为“对抗性研究”,但它不仅对理论没有用,而且对实践也没有用。作者强调,研究者在选择研究课题,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并提出对策时,应该对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具有自觉和自主的“意识”,并在研究过程中加以体现。研究成果,而不仅仅是纯粹的“客观”介绍和描述。正如一些评论员指出的那样,“成熟的法律不能是背离国内法律惯例的法律,也不能是翻译法,移植法或外国法律的国内版本。”尽管国际经济法研究侧重于国际经济关系的运作和发展及其调整与调节,因此与经济问题有着不可分割的自然联系,但本质上是法学而不是经济研究,法律研究的基本目的应该是不容忽视的路径,即以规则分析为出发点,以价值判断为指导,回报,理解,解释,评价和设计相关的系统和规范。最后,我们仍然应该回到规则本身的观点和评估上。在这方面,当前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总体法律特征无疑是不足的。一方面,由于研究人员专注于研究国际经济法各部门的特定制度和规则,而国际经济法是一门高度实践性和技术性的学科,因此相关研究常常成为国际经济实践的介绍,描述甚至转售,其中较高的质量仍然能够准确地传达信息,而其他产品甚至在技术细节上都丢失了。另一方面,许多研究人员习惯于借助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和范式进行研究。这种跨学科的观点最初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许多研究只是“交叉”而不是“接受”。我只看到了其他学科的方法,却没有看到该学科的观点。 “玉器”的由来。结果,国际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研究成果的法律特征并不明显,因此,通常很难判断内容本身是法律还是经济学。简而言之,对国际经济实践的过度关注以及对经济理论和国际经济理论的过度依赖,使中国目前的国际经济法研究总体上具有“经济品位”和“法律品位”的双重特征。缺乏将其与非法研究区分开来的特征或“标签”。如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缺乏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体系建设,也是相关研究法律特征逐渐消失甚至缺乏的重要原因。当前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缺乏独立性和鲜明的人格。这里提到的独立性主要在于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之间的关系。独特的人格主要表现在研究者的学术特征和研究风格上。首先,对于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理想模型是在充分理解实践的基础上,与实践保持适度的距离。这样的研究是有价值的研究,它确实可以指导政策实践。但是,目前的许多研究在“充分理解实践”和“保持中度疏远”两点上都不能令人满意。就前者而言,国内研究人员在谈判,制定和改变国际经济规则的过程中相对孤立,包括中国对这一过程的具体参与。其中大多数是纸对纸文本研究。这导致对相关研究缺乏信心和信心。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但理论界(大学,研究所)和实践界(特别是政府部门)相对封闭,缺乏双向沟通和流动机制可能是重要原因之一。就后者而言,当前的许多研究都侧重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适用性”和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这将简化关于经济和贸易的“建议和建议”的“对策研究”。中国政府和企业的政策和活动。 ,粗俗化,没有任何适当的理论构架,不熟悉相关的国际规则,自由提出“对策建议”,应以扎实的理论准备和详细的规则分析为基础进行应用研究,成为简单的立场声明或政策声明。可以说这种“短而快速”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没有用的。其次,就研究者的学术特征和研究风格而言,当前的国际经济法研究总体上缺乏特征和个性,每个人都是相同的。在选择研究课题,缺乏识别能力和毅力的情况下,追赶热点和摩擦热点的情况更加严重。 “聚在一起”和“追随潮流”的现象更加突出。一些热点地区和热点问题开发过度,而另一些相同。缺乏甚至可能具有更多研究价值的领域和问题。在使用研究方法时,许多研究人员缺乏方法论意识和意识,缺乏独特且相对连贯的研究观点和方法,其结果往往是简单的数据堆叠,粗略引入规则,故意列出观点和系统。结果的建构,结果与结果之间的差异,文学与文学不高,没有个人特征和风格,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只有很少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具有很强的方法论意识,并且在研究过程中长期关注创造和维护自己的个人风格,例如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角度研究国际经济和法律问题,法理和哲学相关理论和方法进行相关研究等。相对宽松和合理的学术环境和评估机制有助于研究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有序输出。在这方面,国际经济法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首先,在定量评估的指挥下,科研人员的评估,晋升和表现与结果数量密切相关。国内大学和研究机构通常倾向于强调数量而非质量,效率和利益。这导致了快速的成功和集体的冲动,以及无意识和无意识地无法进行关于“慢工作和好工作”的学术研究,特别是基础理论研究。其次,当前的学术评估体系通常将重点放在论文上,而不是书籍和专着上的教科书,这对于引入高质量的专着和教材是非常不利的。从学科发展,学术传承和制度建设的角度看,高质量的学术著作,尤其是教科书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正如一些评论员指出的那样,一国国际法教科书的水平是反映该国国际法研究总体水平的指标。与世界上优秀的国际法教科书相比,中国的国际法教科书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即缺乏原创性(通常是主编,稀有作者)和可持续性(通常是一版结束,稀有)。修订和转载)。教科书在学术评估中被低估,这与学术出版不佳(易于出版且难以出版)和教科书写作质量差的客观现实密切相关,这反过来又导致研究人员撰写和撰写高质量教科书缺乏动力,形成恶性循环。最后,论文的引用率和期刊影响因素的关注和追求使得出版相对较少的国际法出版物相对困难。当前的学术评估机制是“识字是期刊,期刊是期刊”的一种有趣的辩证状态,即,一方面,它倾向于在出版载体的水平上评估学术成就的水平。 (核心期刊),以及其他出版物载体本身的评估方面高度依赖于已发表的学术成果(引用率)的影响。这导致许多研究人员争夺少数核心期刊的有限的出版空间,期刊在决定是否发表时经常考虑甚至主要考虑相关论文的潜在引用率。结果,受众相对较少且引用率通常较低的国际法律文件通常很难获得优先权。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问题不仅是国际经济法所独有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国际法,法律乃至学术研究中的普遍问题。如上所述,尽管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目前很繁荣,但通过表面繁荣的冷静观察表明,国际经济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特别是与传统的国内法学科相比标准化方面的差距很大。我将不完整描述国际经济法在未来的发展方式。加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实际上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需要谈论它。基础理论研究的价值在于确立整个学科研究的基本范围,范畴和范式,使整个学科的发展具有相对清晰的定位和方向,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合力。 。在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个不仅仅局限于“共同理论”,结合国际经济法研究和教学的当前新形势和新需求,继续探讨国际经济法(学习)的概念,范围,体系及其关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学科)讨论和辩论问题。无需遵循最终结果的共识或统一。有不同的理论和流派,有不同的观点,甚至针锋相对,这可能有助于相关的理论研究更加系统和有序地进行。二是结合中国发展的现实和需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理论。传统上,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主流是基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根据南北矛盾的二分法来理解和解释国际经济法。这个基本立场具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对于当今的相关研究仍具有指导意义。然而,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显着增长以及其在国际经济格局中地位和地位的悄然变化,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的推进,纯发展中国家根据一些观点和主张(例如单方面强调国家经济主权,主张国家绝对豁免等),很难为实践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甚至为实践发展形成制约和障碍。发展。一些学者提出了“告别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法”的主张。这个主张是否正确,当然可以讨论,但是毫无疑问,在更现实,更平衡的立场和立场的基础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理论,甚至形成国际“中国学派”是值得的。经济法。目标。展望中国国际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我们应致力于增强问题意识和学术决心,组建具有明确定位,平衡方法,独立性格和个性的研究团队和研究成果,并增强整体品味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标准化。 。首先,必须增强中国人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意识,问题意识,方法意识和学术决心。着重从中国的立场和中国的角度进行研究,避免出现无法解释的“国际经验介绍”或毫无根据的“大教训”和“启示”。第二个是研究“真正的问题”和“好的问题”,避免将资源浪费在缺乏学术价值的所谓“问题”上。这就要求研究人员一方面加强与实际部门的联系,并通过研究,会议甚至离职后的方式联系和理解实践;另一方面,他们必须更加重视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成果,特别是优秀的研究成果。在进行研究和写作之前,请先阅读并阅读大量相关文献,了解并找出相关领域的研究主题,而不是(偶然地)将一两个文献(尤其是外国文献)当作宝藏,以为您发现了新世界。三是对什么是“学术研究”有更成熟,更深刻的认识,增强方法意识,更加注重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应用,从而使研究成果具有更大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第四是加强学术实力,拒绝“短而快”。国际经济法学者应该对学术研究有更高的标准和期望,不仅作为一个饭碗,而且作为一种工作评估和晋升的手段,还应该对学科发展负有责任感,敬畏感和(长期)学术评价的意识应尽量减少对学术声誉的珍惜(如果不能完全避免的话),以参与创建“学术泡沫”。当然,这也需要学术期刊进一步提高其学术视野和勇气,善于承认和敢于拒绝“学术泡沫”,即使是以可能的引用率为代价(一些文章不是高水平的,并且有价值不大,但由于它们善于捕捉“热点”,因此引用率通常不低)。第二,我们必须坚持和加强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合法性”。一方面,我们应该注意研究命题的选择,也就是说,我们应该选择需要讨论,值得讨论,可以从法律角度讨论的问题,而不是盲目追求热点,并讨论一些看似新颖的事实,但没有法律分析价值。另一方面,在吸收其他学科的有效研究方法的同时,我们仍然需要坚持对传统法律研究工具的规范性分析,注意对相关规则的分析和解释,然后再讨论其“在相关制度和理论的框架”“合法性”和“理性性”(价值判断)。同样,有必要正确处理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之间的关系,在充分理解实践的基础上与实践保持适当距离,并确保理论研究的独立性,全面性和(相对)客观性。换一种说法,“以学术理论为外交对策,以法律问题作为政治事务,我们急于想出’政治正确性’,然后从客观的角度进行认真,全面,公正的审查,以得出结论。”中国在国际经济法研究中的立场和观点来自于研究的总体定位和方法论。这并不意味着研究的每个具体问题都刻意考虑如何“符合国家利益/需求”来理解和解释,从而影响对问题本身的全面理解和深入挖掘。只有在心态和方法上与实践保持一定距离,才能真正做到让旁观者清晰,真正理解有关问题的“庐山真面目”,真正为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最后,有必要减少研究主题,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的“重复建设”,促进个性化研究,鼓励学者们采取多角度,多方式进行研究,避免单方面和重复性。越来越多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已经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个人研究和写作风格,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同时,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具有强大研究能力的大学和研究机构也应加强“品牌意识”和“标签意识”,有意识地指导和塑造具有自己特点的研究风格,甚至形成不同的国际经济流派。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发展与进步不仅取决于内部的“挖掘潜力”,还取决于外部的“强大”,还需要改善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首先,有必要避免量化绝对评估,注意研究结果“量”与“质”的平衡,为研究者营造更加宽松的研究环境和氛围。其次,我们应该鼓励更多的期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国际法专栏,并提供更多的空间来发表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的国际法研究成果。最后,应提升(高质量)教科书在学术评价体系中的地位,并鼓励学者们以一般性或一般性的方式编写国际经济法的巧妙和个人风格,以使教科书真正地代表最高水平。对于学者和学科,体现了“写书”的正确含义。中国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与改革开放基本同步的新兴学科,在过去的40年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科体系。产生了可观的研究成果。通过对表面繁荣的冷静观察和思考,我们发现当前国际经济法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是“表面繁荣”甚至是“虚假繁荣”,反映了整体的快速成功和无序浮躁。这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基础理论研究仍然薄弱,无法在领导,领导和协调整个学科的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问题意识,方法意识和学术决心。大量的低级别重复;未能从角度和方法上正确处理和把握“中国”与“国际”,“经济”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的定位和适当的平衡;一方面注重国际研究经济法的“实用性”和“适用性”,缺乏适当的疏离和独立性,很难在实践中真正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研究主题,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缺乏特征和个性,缺乏认识和代表性每个人和性别的流派,等等。“知识不足,然后反身。” (《礼记·学记》)反思的目的是促进,批判发展。展望未来,中国的国际经济法首先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努力形成国际经济法的“中国学派”。其次,应该有问题意识,方法意识和学术上的决心。为此,以明确的定位,平衡的方法,独立的性格和鲜明的个性为目标,应提高学科的整体质量和规范性;三是改善学术环境和考核机制,注重“量”与“质”的平衡,营造更加宽松友好的研究环境和氛围。 “实践几乎是仁慈,羞耻几乎是勇敢的。” (《礼记·中庸》)作者客观,冷静的自我评价,明确明确的努力方向,对中国国际经济法的未来充满信心。 “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关键字“”下载“最高检查1-10批次41例指导案例摘要”“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关键字“”下载“张文忠欺诈,贿赂,挪用审判费判决书“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关键字“”下载“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件判决书要件”“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关键字“”下载“干货:商品房销售合同实际问题分析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