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避税政策表明,尽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和更新,但中国富裕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损失仍然十分严重。从避税天堂到阴阳契约,富人有很多避税方法,这极大地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借鉴国外富裕阶层的逃税行为和国家反避税形势,揭示中国富裕阶层的避税方法和途径,探讨中国政府的反避税措施。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其中,第一条反避税条款是针对那些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海外避税天堂避税并实施的个人。不合理的业务安排以获得不当的税收优惠。避税行为使税务机关有能力以合理的方式进行税收调整。这意味着加强对富人的收集和管理。加强富人的反避税背景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发布的《 2017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的私人财富市场保持了快速增长,2016年中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规模达到165万亿,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1%,其中个人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高净值规模达到158万元。截至2017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达到187万人,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58万亿元。随着中国富人群体的迅速增长,富人避税的情况并不少见。在《福布斯》发布的“中国富豪榜”中,前50名最富有的人中只有4名在“中国大陆纳税人百强企业”名单中。尽管每个纳税人都有执行税收筹划的权利,但占据社会大部分财富资源的阶层只缴纳一小部分税款,这严重违反了税收负担能力的原则。同时,现行的个人税法在运作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例如较低的个人免税额和对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降低,从而导致税收热情低下;繁重的税收工作和复杂的税收程序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负担也增加了富人避税甚至逃税的可能性;透明的税收流程尚未完全实现,税务机关经常将重点放在大型或超大型企业上,但失败了。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人员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税收来源的流失,也为富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根据《中国税收年鉴》的数据,其中,工资性收入占66。6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经营收入分别为4。7%和1。46%。根据比较分析,中国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贡献率仅为20%,而美国收入收入的68。3%是收入最高的人群。可以看出,中国富裕阶层实际缴纳的税收并不乐观,严重偏离了定量征税的原则。富裕阶层使用各种方法来避税,导致中国严重损失个人所得税。这将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损害国家形象。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富人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实施反避税措施。揭露避税方法的神秘化(1)使用避税天堂避开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所谓的“避税天堂”。这些地方减少了企业的注册要求,允许不在本国经营的公司在这里建立公司,并为投资者进行财务保密。重要的是,这些避税天堂具有较低的负税收和便利的金融服务设施。根据国泰航空数据库的统计,截至2018年10月,在1,230家中国海外上市公司中,有近380家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公司,还有300多家在``避税天堂’’注册的公司,例如艾其益,蒙牛乳业等。其中,中国富豪榜中的马云和刘强东,阿里巴巴和京东在开曼群岛注册并在中国大陆经营。富人使用避税天堂避税的方法如下:(1)建立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是指在避税天堂成立的公司,但是所有或主要业务活动都是在避税天堂之外进行的。这些公司主要由外国股东控制,是富裕的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建立离岸公司,富裕阶层将财产和收入收集在离岸公司帐户内的避税天堂之外,从而逃避了应向来源国支付的税款。 (2)开展中介业务(如下图所示)。通过在“避税天堂”建立的离岸公司开展的业务通常称为中间业务。为了进行中间业务,母公司通常首先将其产品和服务出售给离岸公司,然后离岸公司将这些产品和服务卖给其他国家的子公司。这样,公司可以将其大部分收入转移到避税天堂,从而避免了在高税率国家中缴税的需求。为了实现避税目的,富人通过公司内部的不同部门(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或两个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定价)使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制度,以在不同子公司之间分配资源。司法管辖区转移。在实施转移定价时,应税收入通常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而较高的成本从低税率国家转移到高税率国家。 (2)使用避税避税避税避税是指放弃避税地或低税地的避税港的国籍,成为避税地的居民,仅担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并且能够规避避税。较高的纳税额,这也是中国富人最普遍的避税模式。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从费用减免,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外国个人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如果您在中国90天内连续生活,则只能对我们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税款,而免除在国外支付的工资薪金(【1980】财税字第189号);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利和红利所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 20号)。同时,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也为外国个人的负收入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对科威特,阿联酋,古巴,牙买加,香港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是5%,7%或7。5%。与委内瑞拉,以色列,奥地利,新加坡和其他国家的协议专门针对银行或金融机构。较低的税率,例如5%或7%,适用于所赚取的利息。因此,富裕阶层可以通过移民来改变国籍,并以外国人的身份持有国内企业的股份。在享受中国额外税收优惠的同时,他们可以规避无限的国内税收责任。 (3)运用多种财务管理工具进行避税1。富裕阶层的信托避税主要分为离岸信托和家庭信托。离岸信托是指用来隐藏富人的财富并在离岸领土建立的信托。由于某些地区对信托实行相对宽松的政策,受益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多的保护,因此信托被用于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非居民。税务部门。家庭信任是家庭财富的重要财务工具,可用于长期计划和风险隔离。它把资产所有权与收入权分开。一旦富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来处理,但是仍然按照他的意愿收集和分配相应的收入。如果富人离婚并分手,意外死亡或被追回,这些钱将独立存在,不会受到影响。家庭信托可以更好地帮助高收入人群继承和保护财富,并逐渐被富裕的中国人接受。 2。购买保险一些政府也对居民购买保险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美国,有相应的“保费税收抵免优惠”。保费可以从税前收入中扣除或用于退税;在中国在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等31个城市中,自2016年1月起试行了健康保险的试点税收发行。允许在税前扣除保险费,扣除上限为2400元/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将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为:赔偿个人的意外和不幸损失,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富人不仅可以选择保险产品,还可以选择避税。 3。投资国债和资金在中国,投资国债可以获得长期稳定和安全的回报。根据现行税法,政府债券和特殊金融债券的个人投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从开放式基金的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无需支付股息处理费和再投资处理费。上市公司从分配给基金的资金中扣取的从股利,股利和公司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按个人所得税的20%扣缴,基金在分配时不再代扣个人所得税。给个人投资者。因此,富人投资于政府债券和开放式基金也是一种较普遍的避税方式。 (4)使用个人所得税回避法修改后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分类和征收。其中,工资收入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股息股息收入采用20%的单一税率,这也为富人提供了差距。避税。在美国,许多大公司的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都位居财富榜首位,但他们的年薪为1美元,包括苹果公司创始人乔布斯和FACEBOOK公司创始人扎克伯格;在中国,阿里创始人马云说,自从1999年成立阿里以来,他从未获得过一分钱的薪水。坐在公司巨大的股权上,它拥有巨大的财务实力。通过“一元年薪”,他们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部分,只需要缴纳分红的税款,从税负的45%减至20%,减少了应纳税额。 (5)通过慈善行为避税许多富人通过建立慈善基金会来避税。例如,扎克伯格将公司股票捐赠给家族基金会,这大大降低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些私人基金会是具有高度保密性且没有成员或股东的独立法人实体。募捐人将资产的所有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转让给基金会。创始人可以是个人的愿望,其愿望反映在基金会的章程和管理法规中,其资金可以用于慈善,商业或家庭目的。由于其非营利性质,该慈善基金会的帐户未公开披露和纳税申报,富人捐赠给它的钱可避免累积所得税。尽管非营利组织不可能以股东投资红利的形式将基金会的所有利润直接分配给富人,但对于有钱顾问来说,富人子女可以通过高工资或高福利配给的形式来变相。从而实现避税。 。 (6)利用艺术品投资避税随着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和成熟,艺术品投资已逐渐成为富人的避税方法。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5月1日的新规定中对艺术品拍卖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了强烈的征税,但是由于艺术品交易主要是私人拍卖,没有任何证据,因此相关的税收监管几乎是空白。 ,反过来,它成为了富人的避税方法。根据中国会计准则,金融证券和房地产投资在特定会计科目中核算。投资产品的损益将影响公司的账面收益,但是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对艺术品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一些有钱人会将购买的艺术品作为对企业文化领域的投资包括在企业的“固定资产”账户中,并且固定资产每年都有折旧费用,从而降低了企业资产的价值,降低了其利润,并且最终实现避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价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也应当被视为固定资产。《反避税条例》主要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一般规定要求纳税人从事涉外活动时要为劳动投资收入提供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应当核实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阻止纳税人使用它们。税法的减免税政策用于避税;在特殊规定中,应通过分析账户存款和取款,检查支出项目等方式严格审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取消信托优惠。为了防止逃避移民税,美国税法规定,所有源自美国或与美国有实质性关系的收入都应按渐进税率向移民支付。对于避税天堂中受控的外国公司,美国税法提出F分部的规定,递延税不再适用于受控公司的运营,销售,服务,货运,内部保险和第三国保险的收入。是避税工具的外国子公司。规定。为了防止税收协定的滥用,美国税收协定规定了收入所有者的原则,即受益人和付款人之间存在中介人,具有负投资特征的收入将无法享受低税待遇。协议。 2。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美国和大多数缔约国都有信息交换协议:首先,它涉及纳税人信息交换,包括纳税人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包括付款人的姓名。 ,地址以及付款方式和数量;第二,关于跨国纳税人收支明细的信息交流和信息交流,以防止使用转让定价避税;第三,发生在第三国的低税或零税交易。这三个国家向负有纳税义务的两个国家的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利润,以及位于第三国的纳税人和关联公司的财产。根据缔约国的内容,美国的税收信息丰富而多样。因此,美国还向缔约国的另一方提供信息以进行交换,甚至提供一般协助。 (2)日本1。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收原则日本税法规定,应纳税义务是由公司的正式设立地点决定的,而不是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地。日本有总部或总公司。承担无限税收义务的公司必须对来自国内外的收入纳税,而其他公司仅对来自日本的收入纳税。根据日本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税收入属于经济利益的实际接受者,而不是中间人,从而防止了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 2。反避税的特殊规定是预提税的制定。根据日本税法,关于劳务报酬,在支付给公司时从来源扣留;该来源针对非居民的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代扣20%的预提税。第二是反滥用税收协定。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协议收益的非居民接受退款时,必须填写退款表格,同时加强国际合作,要求协议国的主管当局签发居留证明。第三是定义避税天堂。在反避税措施中,日本定义了“特殊外国子公司”,即位于低税率国家的公司,该公司由日本国内公司和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并拥有超过50%的已发行股份。分享。探索政府的反避税方法(1)采用CRS规则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自动交换与金融账户有关的税收账户信息的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议。 2018年9月,中国和CRS在57个国家和地区启动了税务相关信息的自动交换。 CRS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告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商业帐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包括识别帐户持有人和实际控制人。例如,在通用避税方法中-在信托业务中,将渗透并确定信托的实际受益人,而CRS将确定对信托行使最终控制权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其他个人;如果发现帐户持有人不是个人而是公司,那么金融机构通常需要判断公司是负面还是正面。如果是负数,则需要渗透到公司中以找出谁是真正的控制人,并确保信托下的资金是由税务机关获得的。这将大大提高离岸信托的透明度,同时还将逐级揭露富裕阶层的财富保护纱。根据CRS规则,在识别帐户持有人的基础上,金融机构交换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中国纳税居民(特别是富裕人士)持有的存款帐户,期货帐户,证券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政策,年金合同等。有关人地以外持有的外汇金融资产的信息,包括帐户持有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码,地址,帐号,帐户余额以及利息,股息和金融资产交易信息,将由税务监管机构持有。对于这些富裕阶层,CRS规则已使其海外资产透明化,并且以前使用海外账户机密性的一系列避税措施将不再存在。 (2)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法引入了国际上全面的综合税制和独立交易原则等个人反避税条款,并增加了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确定规则,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政府反避税的发展。税。新税法根据国际标准使用183天作为确定中国纳税居民个人的标准。它规定,只要他们居住在中国并且仍然是中国纳税居民,他们就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变化将对已经改变国籍但仍在中国大陆长期居住或居住的个人产生巨大影响。例如,持有美国绿卡并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富人明年的应纳税额将显着增加。同时,新税法增加了三项个人反避税措施:(1)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降低了其本人或关联方的应纳税额,没有正当的理由; (2)居民由个人控制或由居民个人共同控制的企业和在实际税负极低的国家(地区)设立的居民企业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应将利润归属于居民个人得到分配或减少; (三)个人执行其他没有合理业务目的的安排,取得不当税收优惠的。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如果需要偿还税款,应依法补充税款并增加利息。引入个人反避税条款将防止个人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交易,离岸结构和其他特殊方法逃避其税收义务,从而减少了税收灰色区域。 (3)反避税方式的未来发展方向根据我国现有的反避税措施和国际反避税经验,政府未来的反避税发展将主要集中在加强税收立法和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立法,完善。制定反避税法规制度,完善预定价,避税天堂,削弱资本避税工作,统一和全面组织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建立系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在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上加强与各国的税收信息交流与合作,促进在国内实施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管理,完善反避税机构,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利用大数据和与其他信息技术形成高科技,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这篇文章的作者都受雇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与税务学院的“新金融”公司财务第3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