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军级以上单位发放的奖金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债券的利息
3,福利费,血钱,救济金
4.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5.保险赔偿金
6.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7.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工资,辞职费,遣散费和遣散费补贴
如果电话补贴和福利费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则免税。
用于工资和薪金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为:
1.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按国家规定比例支付和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其超出部分应当计入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受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2.津贴和补贴。
(1)一胎补贴和育儿补贴。
(2)根据税法的差旅费津贴和餐费津贴。仅在国家财政规定的范围内允许旅行费津贴和伙食津贴,超出部分也应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进补助范围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非应税误进补助是指财务部门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因公在市区或郊区工作,则不能在工作场所工作或返回晚餐,如果他真的需要外出就餐,则将根据实际人数收取误餐费。用餐错误。
企业以现金形式向个人支付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和补充性养老保险,应全部计入接受者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通讯补贴的扣除标准因地而异。一般而言,符合标准的可以根据事实扣除,超出标准的应计入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工资和薪金的项目包括:
1,唯一的子女津贴;
2.公务员薪金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副食品补贴;
3.育儿补贴;
4.旅费津贴和膳食津贴。
薪金收入的具体内容
1,薪金和工资性收入是指个人为受雇或受雇而获得的与受雇或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
2.退休人员退休后获得的收入在扣除按照税法扣除的费用后,应按照“薪s收入”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职工为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而获得的劳动红利,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所得”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区别劳动红利之间的差额)并分红)。
4.雇员的差旅费减免: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征税;失业旅游费免征:按“服务报酬”项目征税
扩展数据
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薪金和薪金收入;
2.劳务报酬;
3.酬金;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之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方面的奖项保护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费用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根据有关法律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百度百科全书-《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