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引言的背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关于免征部分鲜肉和蛋制品流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75号,以下简称75号75)75号文的主要主要内容是:
免征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类产品的增值税农产品。免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片或整片的鲜肉,冷冻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头,蹄,翅膀,组织等爪。
免征增值税的新鲜鸡蛋产品包括鸡蛋,鸭蛋和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冰鲜鸡蛋,蛋液,蛋黄和蛋壳,它们被拆开。
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及其肉类和蛋类产品。
批发和零售纳税人在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一般发票不得用作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012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发[2012] 39号)规定,“扩大蔬菜流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条件的75号文件主要用于执行文件中有关减轻流通业税收负担的规定。到目前为止,蔬菜和一些新鲜的活肉产品在批发和零售领域已免征增值税。
对第75号和以前的政策的比较分析
在实施第75号文件之前,应将一些新鲜的活肉产品出售给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按照规定付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下游企业可以向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生肉和蛋制品。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般销售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率为13%。
在75号通知实施后,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一些新鲜的活的肉和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纳税人选择免税待遇,则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他都只能在销售免税的鲜肉和蛋制品时开具普通发票。同时,下游企业购买这些免税鲜肉和蛋制品时获得的普通发票不能用于进项税额减免,除非上游卖方放弃免税,而用应税销售产品代替。
分析实施第75号和第75号文本后的不同主题影响
1.纳税人将免税的鲜肉和蛋制品出售给最终消费者和商业纳税人以及小企业规模的增值税征收人(如饭店等)。
否的政策起点。 75是减轻流通业的税收负担。生鲜蛋制品的批发和零售环节是免税的,可以减少批发和零售纳税人的增值税支出,也可以降低终端销售的价格,使终端销售价格中增值税的因素正在减少。它可以用于批发和零售纳税人和最终消费者。
由于不能从进项税中扣除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的小额购买商品,因此,这些企业购买的这些应税产品或免税产品不受其流转税的特别影响,流通免税还可以适当降低购买价格,这也有利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小型增值税纳税人。
2。纳税人向从事产品加工,生产和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免税的鲜肉和蛋制品
,因为增值税是对生产和销售的各个方面征收的流转税,因此征税也是一种连锁税,并实现了圈扣机制。可以从上一个链接中已经支付的增值税中扣除下一个链接中支付的增值税。纳税人将免税的鲜肉和蛋制品出售给从事加工,生产和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卖方选择免税待遇,则应聘下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肉,蛋制品流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75号1.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部分鲜肉,蛋类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的新鲜肉类产品包括猪,牛,绵羊,鸡,鸭,鹅以及它们的整块或分开的新鲜肉类,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头,蹄等组织,翅膀和爪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1.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蔬菜,免税来自增值税。
蔬菜是可用作非主要食品的草药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非主要食品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根据《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见附件)。
通过选择,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的过程处理的蔬菜在本通知中所述的蔬菜范围内。
各种罐头蔬菜不在本通知中提及的蔬菜范围之内。蔬菜罐头食品是指由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的蔬菜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出售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当分别计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不单独核算的,不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不能享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37号)第1条规定,从事蔬菜经营的纳税人出售的蔬菜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用作副食品的草本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副食品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根据《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见附件)。通过选择,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的过程处理的蔬菜属于本通知中所述蔬菜的范围。本通知中描述的蔬菜不包括各种罐头蔬菜。蔬菜罐头食品是指由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的蔬菜制成的食品。
因此,从事蔬菜罐头批发和零售的公司不能在蔬菜流通中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