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减少残疾人,孤儿和烈士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 947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召开1.具有残疾人联合会有效证书的残疾人获得的以下收入,应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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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44号主席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国务院令第16号) 142)残疾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范围和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另外列出的城市)。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向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汇票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的,减税和免税程序只能在发生应税行为的地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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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人,孤儿和烈士个人所得税减免幅度和期限的通知》(辽地水发〔2009〕81号)规定。 (1)烈士的工资,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10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对于残疾人,孤儿和烈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众所周知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且不足5万元的,按年度应纳税额减少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予减免。。
有些必须支付,但有优惠政策
残障人士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减少残疾人,and难者和烈士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 947号):一,区县上述民政部门,烈士,孤儿和残疾人分别具有有效证件或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下列收入,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从工资中获得的个人收入;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从应纳税额中扣除50%的个人所得税。
(2)从事独立生产和经营的个人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中所得的收入,应按应纳税额减少100%的个人所得税。
(3)如果从个体的生产和经营中获得的个体工商户的收入需要在生产和经营中雇用雇员,并且残疾人雇员的比例超过30%,则该个体应减少应税金额的100%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