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员工的有形物品属于员工收入的一部分,应计入工资中并扣除税款
如果发给客户的有形物品符合财税[2011] 50号文件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情况:“在下列情况之一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售商品(产品)并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物,例如电信公司为个人购买手机的礼物费,上网费,或手机的礼物费手机等”。不预扣税款,否则扣除(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一些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年终总结,各种庆祝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提供有关人员。 ,商业交易和其他活动发行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取得这种收入,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缴纳该收入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上述企业在年底向客户赠送礼物时需要预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