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将其收入捐赠给中国的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社会灾难和贫困地区。捐款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的捐款当期申报的30%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捐赠扣除额度=应纳税所得额×30%,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额度,则只能按照捐赠额度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金额小于或等于捐赠限额,则扣除实际捐赠金额。
2.对于个人向国家认可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构向红十字会,老年服务机构,青年场所和农村义务教育作出的捐赠,应纳税所得额是允许的全额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的捐赠渠道不同,计算个人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
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的企业,必须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与捐赠的固定资产的核算没有什么不同。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以下做法可供参考:
借:股票现金
贷款:营业外收入的利润损失
附:国税发[2003] 45号:
(2)接受捐赠的企业的货币资产必须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当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接受捐赠的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必须按照接受捐赠时的资产账面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并支付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获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且确实难以将纳税额纳入纳税年度,则税务机关可以审查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分配不超过5年。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或将来出售时,可以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无形资产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根据税法规定的资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以前的会计标准将捐赠列为“资本准备金”而不是收入,因此税法对此条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将收入捐赠给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下政策专门针对汶川地震:
1.个人通过预扣单位向灾区捐款。代扣代缴单位应当出示政府机构或者非营利组织颁发的简易捐赠证书,代扣代缴单位记录的个人捐赠时间表等。代扣代缴税款时,应依法扣除。
2.如果个人通过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直接向受灾地区捐款,并通过预扣税款纳税,则捐赠者应出示由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签发的捐赠证书及时组织到扣缴单位。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根据收到的政府机构或者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款,依法予以抵扣。
3.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全面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还应提交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及其单位发出的接受捐赠的收据(副本)每个纳税人的捐款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款金额。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加强对捐赠扣除的管理,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和程序,以提供高质量的捐赠。为方便纳税服务。扣缴单位和纳税人的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