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如果公司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不计入无形资产,则计入当期损益。根据规定,将扣除研发费用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以技术为基础的中小企业,从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的扣除百分比从50%增加到75%。
扩展数据
扣除中包括外部研发人员服务费,试制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研发费用的范围,同时放宽了原始政策的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仅用于研发活动。
2017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税前研究开发费用》,以进一步实施研究开发费用加减税优惠政策,有效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关于额外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 40号公告”),着重研究开发费用的征收范围,并完善和澄清了部分研发费用控制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