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税法第4条第3款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和津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2条第(2)款:下列非政府补贴,津贴或薪金工资薪金或税收的性质个人收入和薪金收入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唯一的子女津贴;
2.公务员薪金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补贴差额和家庭副食品补贴的补贴;
3.育儿补贴;
4.旅费津贴和膳食津贴。
困难补贴,救济金,医疗补贴,员工休养费,工伤赔偿费,丧葬费,养老金,独生子女费以及从公司福利费中支付给员工的员工搬迁费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假期补贴,每月午餐费和不带统一餐的企业支付的补贴,货币化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汽车改革补贴,通讯补贴不再视为福利支出,应将其包括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并应计算个人所得税。
扩展数据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四个方面: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并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工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交通,商业,饮食,服务,维修等行业。
(2)个人在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学校运营,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后获得的收入。
(3)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其他人取得的收入,是指暂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的收入。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获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
1.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工资和薪金-法律免税额。3500及以上的基本税应缴纳个人税。如果基数低于3500,则无需纳税。
2.薪金和薪金收入是指薪金,薪金,奖金,年终薪金的增加,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个人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收入。
3.法定豁免:可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独生子女补贴,育儿补贴,省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以上各部委,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4.因此,获得的收入减去法定免税部分将达到3500及以上。补贴,津贴等需缴税。低于3500,无需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