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中国大陆就业和雇用的外国人的薪水和薪水收入,中国有许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下列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外国个人以非现金或可抵扣形式获得的补贴1.伙食费,搬家费,洗衣费;外国个人以合理标准获得的国内和国外旅行津贴;外国个人获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的教育费;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得外国人有关补贴和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个人必须因任命或辞职而招致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应以搬迁费的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缴纳工资和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国个人按照合理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旅行费用和住宿费用的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证明和期限证明,并在中国接受语言培训和在中国接受儿童接受教育。从教育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补贴在合理的范围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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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法中关于向外国人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有哪些?
专业答案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银行和联合国专家直接派遣到中国享受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各国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2)中国政府的国际参与公约和签订的协议规定了免税收入; (三)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定》由世界银行直接分配到工作中的外国专家赚取的工资收入; (4)由联合国组织在中国直接工作的专家赚取工资收入; (五)在中国从事联合国援助项目的专家所获得的工资收入; (六)援助国派专家到中国专门为中国的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工资收入; (7)根据两国政府的协议在文化交流项目后的两年内在中国工作的文化和教育专家,其工资由国家负担; (8)在大学国际交流计划后两年内在中国工作的文教专家,其工资由国家负担; (9)对于通过私人科研协议在中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由国家政府机构支付价格适中(十)外国人以非现金形式获得的合理住房补贴,食品补贴,差旅费,探亲费,洗衣费,搬迁费,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 (11)外国个人从外国企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B股或境外股票所获得的股利和股利以及在中国企业获得的股利(股利)。
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第20号,1994年)第2条:下列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国人以非现金或实际报销的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搬迁费和洗衣费。
(2)外国个人以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
(3)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探望费,语言培训费,儿童教育费等应作为合理的一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
......
(8)外国个人从外国投资企业获得股息和红利。
(9)所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免除其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议,世界银行直接派遣外国专家来中国工作;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遣的专家在我国工作;
3.在中国从事联合国援助项目的专家;
4.援助国被派往专门从事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我国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在两年内在中国工作的文化交流项目,其工资薪金由国家负担;
6.根据中国高校的国际交流计划在中国工作了两年的文化和教育专家,其工资和薪金由国家承担;
7.通过私人科学研究协议来中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由该国政府机构承担。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税发〔1997〕54号):1.取得外国个人非现金或免赔额形式合理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并且纳税人应在上述补贴或当月补贴金额的当月第一个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报告税收。补贴或付款方式首次更改。主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批准并确认免税。
2.外国个人因在中国工作或辞职而获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有效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合理部分免征。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事业单位和场所,应以搬迁费的名义每月支付或支付其外籍雇员的费用,并对其工资收入支付个人所得税。
3.外国个人以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提供差旅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的有关商务旅行的计划。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4.外国个人获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探亲的交通费用凭证(复印件),该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已实际用于该人的探亲。该标准的合理部分是免税的。5.外国个人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应审查并核实他们是否在中国。在中国为语言培训和儿童教育提供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免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取消和下放分权以及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某些税收管理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 )80号文件规定:14,取消对外国个人住房,食品等补贴的后续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实施的问题外国个人免征所得税《答复》(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外国人获得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商务旅行补贴,家庭探望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以非现金或负责报销的形式税收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文件,主管税务机关经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批准后,取得上述补贴收入的外国个人在申报或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证明和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逐项审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补贴收入。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再次提供证明材料。如果补贴收入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和支持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