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所列公司股票的个人,当持有期限在一个月(含一个月)以内时,全额股利股利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持有期超过一个月,一年(含一年)以内,应纳税所得额为5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25%。
同意上述股息支付以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股票股利通常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股本。其中,股份制企业大规模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其数额是由将股本转换为资本的个人获得的,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反,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股份的个人收入,则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股息是现金发行的股息。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关于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我们将在享受优惠待遇后计算不同的税率:
1个月(含)以内的股权完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税率保持不变,为20%;
股权从一个多月至一年(含一年)减至应税收入的50%,即50%* 20%= 10%;
股权期限超过1年,应税收入减少了25%,即25%* 20%= 5%。
1.相关概念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国家股票转让系统上公开上市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存货期限:指从个人获得上市公司的股票之日起到股票转让和交付之日的第二天之前的时间。
2.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公司股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1 )(财税〔2014〕48号)规定:
持有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的公司的股票的个人,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包括1个月)以内,其全部股息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期限为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50%;
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年,应纳税所得额应暂时减少25%。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表格】:个人所得税差别政策指示表
三。例子
假设A于2010年1月1日购买了100万股新的第三板股票X,则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向每位股东支付了每股人民币0.01元的股息。然后:
如果A在2010年1月31日卖出股票,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0.01 * 100 * 20%= 2000元
如果A在2010年12月31日卖出股票,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0.01 * 100 * 50%* 20%= 10,000元
如果A在2011年12月31日卖出股票,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0.01 * 100 * 25%* 20%= 0.05万总而言之,该政策的核心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长期持有小型和微型企业股票,并抑制短期投机活动。
参考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的公司的股利分配实行差别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