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分别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有-以下符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有

提问时间:2020-05-05 08:59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5-05 08:59
最佳答案

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范围中包括企业年金?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财政部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明确,因此,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对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列说法中,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有

在下列陈述中,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要求的陈述为:

A.财产转移所得是应纳税所得额,是应从每次财产转移所得中减去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成本后所得

C.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所得应为每笔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错误原因:

B.对于附带收入,每笔收入的余额减去必要的支出即为应税收入

(无需减少费用)

D.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应税收入,该应税收入是减去每笔收入的20%

(不一定是20%,如果少于4000,则扣除800)

如果您感到满意,请别忘了采用^○^〜

企业年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

“一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待遇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为在其单位任职或受雇的所有雇员支付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当付款部分包含在个人帐户中时,个人不会临时支付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按照年金政策支付的年金部分应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部分不超过税额的4%。我的薪水基础

3.年金单位缴款和个人缴费超出本通知第1条第1项和第2条规定的标准的,应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应为依法征收。设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将税款申报并发放给主管税务机关。

4.企业年金的个人年金的计税基础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平均月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总薪资统计中的项目计算的。平均月薪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雇员平均月薪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职业年金的个人供款工资的税基是员工的岗位工资和薪级表工资之和。雇员职位的薪资和薪级表中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的雇员平均月薪的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与旧法规相比,新政策的核心变化是将合格年金的纳税义务从支付链接推迟到支付链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规定:年金和职业养老金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与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第9号)。结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机构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 37号),对以下新政策进行了分析。 。

新法规主要在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运营的三个链接(付款,基金运营股息和收益)中规定了与税收相关的问题。

(1)年金支付的个人税款

1.当单位付款时,当它包含在个人帐户中时,它不会按照以下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公司的年薪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雇员总薪金的1/12,而该金额应按企业年金计划所规定比例的基础应包括在内个人帐户部分;

(2)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暂行办法》,单位缴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位薪水和薪级表薪水之和)。根据职业养老金计划中指定比例计算的金额包括在个人帐户部分中。

单位付款中超出上述标准付款的部分,应计入该人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且发单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在我当期工资的应税收入中暂时扣除不超过我已付工资税基4%的部分的个人付款。个人年金支付额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得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应当依法计算和征收。我的已付工资的税基之间的差异确定如下:

(1)企业年金:我上一年的平均月薪

(2)职业年金:员工岗位薪金+薪级薪水

我的薪水税基不得超过前一年所在城市雇员平均月薪的300%。

(2)年金基金业务产生的股息的个人税收处理如果将

年金基金投资和营业收入分配计入个人帐户,则个人暂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年金付款的个人税收待遇

基本原则:退休后,按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的税率对个人所得税全额征收月度年金;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按月缴纳。

根据年金的支付时间,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年金付款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上述基本原则进行的。

2. 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始支付年金。如果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收到,则可以从收到的年金中扣除在执行新规定之前支付的年金单位付款对于已与个人交纳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按照基本原则征税余额。

基本公式:应税收入=收到的年金×(2014年1月1日之前支付的1年金支付金额/总支付金额)对于

一次性付款,以下两个条件允许将一次性年金个人帐户资金或余额在12个月内分配给每个月,并按月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移居国外而一次性获得的年金个人帐户资金,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个人死亡后获得的个人年金个人帐户余额,

除上述情况外,不允许分摊,但个人收入税是按收到的总价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