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据如下:
A.“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雇主解除劳动关系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问题的通知”个人一次性补偿收入由于与雇主的劳资关系解散(包括雇主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低于上一年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收取经济补偿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陆军以及外国组织该组织发放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1.养恤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六)军事人员退役费和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八,各国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九)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免征的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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