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 157号规定:1.个人因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金和其他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补贴)。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执行。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雇员离职补偿收入中,前一年当地平均年薪三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其次,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巨大,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一个人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