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号),生育妇女应遵循人民政府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产妇津贴,产妇医疗费或其他津贴以及具有生育保险性质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产妇津贴属于五险一金,即使将其计入工资中也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如下:
“社会保险法”
第53条工人和雇员应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者不得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55条分娩的医疗费用包括:
(1)分娩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雇员在分娩时享有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
(3)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产假津贴是根据上一年雇员的平均月薪计算和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