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是公司工作性质所必需的体检费用,则不应征收个人医疗所得税;如果是具有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费,则应将其纳入员工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中,并预扣和支付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3条第2款规定:政府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城外医疗费用,未进行医疗咨询的职工医疗费用,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和防暑费用,员工辛苦补贴,救济费,员工食堂资助,员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每年组织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属于组织的范围,这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前的员工福利费用(不超过总工资的14%)。
无需扣除个人所得税,可以使用体检发票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军事服务调动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