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从福利项目中免除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应被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
(2)从福利费和工会基金中支付给单位雇员的每个人都有补贴和补贴;
(3)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暂时生活困难的补贴。
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对雇员或其家庭,企业,事业单位,100个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正常生活造成某些困难,由其福利费或根据以下规定保留的工会资金支付国家有关规定雇员的临时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范围,应将其收入工资和薪金收入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①超过国家家庭设定的比例或基数的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基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
②通过福利费和工会基金向单身雇员支付的每笔补贴和津贴;
③不属于对暂时性生活困难的补贴性质的单位,例如为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非工资性收入或不属于纳税人自己的工资性收入的补贴和津贴为免税:
①独生子女津贴;
②公务员薪金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副食补贴。
③育儿补贴;
④差旅费津贴和餐费津贴(根据财务部门的规定,在城市和郊区工作的个人因公务而不能工作或重返晚餐,确实需要外出就餐。实际用餐次数错误规定标准规定的餐费)。
取决于试用条件,如下所示:
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员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困难支付给员工的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
②每个人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员工的补贴和津贴;
③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临时生活困难的补贴。
②公务员薪金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津贴的补贴;
④差旅费津贴和伙食津贴(指金融部门的规定,因商业目的在城市和郊区工作,不能工作或不能回去吃饭,需要吃饭的人,实际用餐次数产生的餐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