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125号)第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应按一定的税率征收。暂时减少从个人出租房屋获得的收入的10%。
对个人的供款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从个人租赁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据应当依次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成本:
①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 ②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 ③税法规定的收费标准。
个人租赁住房属于财产租赁收入:从个人租赁财产获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以下顺序扣除以下费用(注意顺序):
1.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税费包括营业税(对于个人出租房屋,无论目的如何,营业税均按3%的税率减半),城市建设税(7%\ 5%\ 1%),财产税(4%),教育附加费(3%)
2.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每次不超过800元,如果一次不能扣除,可以在以后扣除)
3.税法扣除标准:800元或20%
5.适用税率:20%;优惠政策:个人以市场价格租用住房,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