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提供或根据规定接受劳务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第四段财政税[2009]第1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由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境外个人提供(国务院以下第540号命令)《实施细则》规定的劳务不在《实施细则》第1条的规定之列,在本国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动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文化和体育产业(广播业除外),娱乐业,服务业,酒店业,餐饮业,仓储业和其他由国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服务业中的洗澡和理发。 ,染色,绘画,写作,雕刻,复制,包装服务,无需缴纳营业税。
如问题所述,如果海外机构向中国公司提供的劳务不属于第111号通知中所列的免税营业税范围,提供或接受该通知的单位或个人法规规定劳动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如果该领土内没有运营机构,则该代理为预扣代理;如果境内没有代理人,则受让人或购买者为预扣代理人。
(2)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如果您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则应分别按照7%,3%和分别为营业税的2%。并附有当地教育。
(3)堤防保护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堤防保护费的政策问题的通知》(穗税发[2004] 267号)。关于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 69号)和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保护堤防保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2004] 29号),广州办事处(包括外资企业在广州的代表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办事处等)均按路堤费的范围缴纳。 ,堤防保护费应按应纳税额(VAT)征收。 (营业税,消费税)收入。对于在中国没有机构或地方但有中国收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征收堤防费。
(4)公司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条例》及其实施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机构或地方,或建立了机构或地方。所得的收入与所设立的机构,地方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从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的收入,根据发生劳动的地点确定。该收入的适用税率为10%。非居民企业为取得上述收入而应缴纳的所得税,其来源被扣缴,付款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付款或应付款时从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税款。术语“付款人”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或合同协议直接负责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有关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与本法不同的,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局
支付境外劳务费用需要预扣和支付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29条,境外单位或个人在该领土内没有应税活动。机构的,应纳税额为代理人的预扣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则受让方或购买方应为预扣代理,您的单位应为外国认证公司的合法预扣代理。上述外国认证公司属于家庭劳务,您的单位应当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2.当您向当地税务局申请营业税支付证明或营业税免税证明时,您的单位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信息:
{{} }(1)可以证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与收益相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材料;如果同一合同或协议涉及多次付款,则可以提供合同,协议和其他书面材料以进行第一次付款。只需提供与上述合同和协议相关的买卖凭证即可;
(2)纳税表(如果它不需为海外劳务缴纳营业税,则无需提供)
(3)发票或付款请求;
同时,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填写并签署“要求退还税收凭证”,并加盖公司公章。
支付给海外人员的劳务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并代扣代缴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