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进会展业礼品赠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二条规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企业属于的,向“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机赠送礼物,根据“其他收入”项目,按20%的全额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该收入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是由送礼企业给予的预扣款项。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物是自产产品(服务)的,个人的应税所得,应当根据该产品(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对于外包商品(服务),个人的应税收入根据商品(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确定。因此,上述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 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向个人赠送礼物。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销售商品(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赠送礼物的同时出售礼物(产品)并提供服务,例如购买移动电话积分,互联网访问费或购买移动电话的电信公司等;
3.企业将根据消费积分向累积了一定消费量的个人赠送礼物。
如果公司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向个人赠送礼物,获得收入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该税款的公司应代扣代缴该税款:礼品:
1.在业务推广,广告和其他活动中,企业随机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对于个人收到的礼物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对个人所得税完全适用20%的税率。。
2.企业在年度会议,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对于个人收到的礼物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完全适用20%的税率。支付个人所得税答案。
3.企业将为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客户提供更多提款机会,个人的中标收入将按“偶然收入”全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项目。
财税[2011] 50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行,以下称为“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现金,消费优惠券,商品,服务等(以下称为礼品)的形式向个人展示折扣,礼物,彩票等形式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物,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销售商品(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
2)企业在赠送礼物的同时出售礼物(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例如电信公司购买手机积分,上网费或向手机赠送手机礼物等;
3)企业将根据消费积分向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个人赠送礼物。
(2)在下列情况之一中,企业向个人赠送礼物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送了礼物:
{1}在业务推广,广告和其他活动中,企业随机将礼物赠予自己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人收到的礼物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按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度会议,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收到的礼物收入,应当按照“其他收入”项足额缴纳20%的税率。个人所得税。
(3)如果企业赠送的礼物是自产产品(服务),则根据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购买的产品(服务),则根据产品(服务)进行计算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决定了个人的应税收入。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年第629号)也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