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未偿礼物和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受让人无偿取得受赠人给予的不动产,并重新转让房地产的, ,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收入将通过财产转移扣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款和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的税率20%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
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捐赠时产生的再转移费用收入-其他税项,再转移时产生的费用支出-其他合理费用)* 20%
财税[2011] 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销售商品(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
2.企业在赠送礼物的同时出售礼物(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例如电信公司购买手机积分,上网费或向手机赠送手机礼物等;
3.企业将根据消费积分向累积了一定消费量的个人赠送礼物。
如果公司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向个人赠送礼物,获得收入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该税应由给予该收入的公司代扣并缴纳礼品:
1.在业务推广,广告和其他活动中,企业随机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取得的礼物所得,按照“其他所得”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企业在年度会议,座谈会,庆祝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对于个人收到的礼物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完全适用20%的税率。个人所得税。
3.企业将为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客户提供额外的抽奖机会。个人的获胜收入将按照“附带收入”项目按20%的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