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东的增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在涉及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股息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问题涉及增资和扩股的过程:
首先,如果注册资本是由未分配利润转换而来的,则用于转换的未分配利润应从转换时的未付税额中扣除,因为公司很可能不按时缴纳税款, 要么如果纳税日期晚于转换日期,则增资扩股时应首先扣除相应的税款。
第二项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和《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的。股份制企业股本转换和红股分配的个人所得税”(1997年第198号),使用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即分配股利和股利。自然人股东获得的增资额应作为个人收入征税(合法股东无需缴税)。国税发〔1997〕198号也规定,股份公司将股本转为股本不是股利和股利的分配。个人获得的转换后的股本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进行资产评估和增值税计算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知了以下有关资产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取得的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被投资企业并转让给公司的资产评估个人股本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的股利和股利分配,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项目计算。在个人资产增加的时代,公司代扣代缴税款。2.如果个人通过投资于经评估增值的非货币资产而获得股权,则该人所获得的相应股权价值中高于该资产原始价值的部分为个人收入,并对该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收入”项目。当个人获得股权时,税款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3.对于在投资于本通知之前已评估了增值非货币资产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被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与资产负债表进行比较。个人股东基础。信息和其他材料在分类帐中注册,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相应建立电子分类帐,加强跟进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收回时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