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的礼物不计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礼物和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06〕144号):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后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真实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赠予,转让房屋过程中支付的税款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财产转让收益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根据该政策,接受未付捐赠然后出售的个人所得税应严格按照20%的税率征收,并且不能按照批准的方法征收。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按“收入”的性质分为“工资和薪金”。
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劳务收入”等11个类别,但是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前提,即“收入”,免费礼物,从法律上来说,这是一种无偿的转让,并且捐助者尚未获得实际的“收入”,因此它不应支付个人所得税。因此,从捐赠者的角度来看,以“赠予礼物”方式进行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转移胜于“财产”方法确实具有一定的节税功能。
对于免费捐赠的房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于无偿获得捐赠房屋的个人,除法定情况外,还应提供所有者的财产所有权通知房屋产权中的一部分将征收房屋税。[2009] 78)如果权利是免费给予他人的,则受赠人免费提供的捐赠房屋所得必须按照“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税率为20%。其中,第78号文规定的法定“免税”情况是:
(1)房屋产权所有人免费将房屋产权捐赠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授予负有直接支持或支持之义务的支持者或支持者,而无需赔偿;
(3)如果房屋产权所有者去世,则依法获得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赠人。
除住房外,在个人的免费礼物行为中,现行税法明确规定并包括“免费礼物权益”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7日发布的“个人授予的股权转让”关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明显低收入的措施(试行)”的所得税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实来自股权转让的收入。其中,“无偿转让股权或股份不合理”是“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法律案例之一。所谓“合法”根据67号文,“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可以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受到国家政策调整的重大影响,其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
(2)继承或转让股权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兄弟姐妹,并直接向转让人提供支持维持义务的支持者或支持者;
(3)公司的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材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以及公司员工所持股份的内部转让不能转移到外面;
(4)股权转让双方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