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二条,企业提供其他个人比他们自己的单位在年度会议,研讨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上赠送礼物,并按照个人根据其他收入项目获得的礼物收入,按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客户赠送礼物时,需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企业在年终庆典,商务往来中应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和其他活动发行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税项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赠送给客人的礼物应按照“其他收入”税项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税[2011] 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销售商品(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
2.企业在赠送礼物的同时出售礼物(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例如电信公司购买手机积分,上网费或向手机赠送手机礼物等;
3.企业将根据消费积分向累积了一定消费量的个人赠送礼物。
如果公司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向个人赠送礼物,获得收入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该税应由给予该收入的公司代扣并缴纳礼品:
1.在业务推广,广告和其他活动中,企业随机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取得的礼物所得,按照“其他所得”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企业在年度会议,座谈会,庆祝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对于个人收到的礼物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完全适用20%的税率。个人所得税。
3.企业将为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客户提供额外的抽奖机会。个人的获胜收入将按照“附带收入”项目按20%的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