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财税第78号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财产权是免费的,对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财产权人将财产权给予配偶,父母,孩子,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姐妹; (2)房屋财产所有权人免费将房屋财产捐赠给承担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看护人或抚养人;,继承人或遗产。
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未付礼物和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受让人无偿取得捐赠人给予的房地产,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再次转让不动产以扣除赠予,转让房屋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款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财产转让收入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再次转移的收入-捐赠产生的费用-转移产生的其他税项-其他合理费用)* 20%
关于个人免费提供房地产的行为,税务机关将向收款人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上盖章“送达免费赠品”。为了防止双方利用虚假捐赠,将捐赠的营业税(增值税)和出售的房屋分成普通捐赠(包括继承,遗嘱,离婚,maintenance养,直系亲属)。等)和其他类型的无偿赠与行为,并区分如何确定通过这两种类型的免费赠与获得的购房时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完成免费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个人免费赠与房地产登记表》,免费赠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只能处理免费赠与减税和批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在受让方免费取得受让方捐赠的不动产并再次转让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从税收和相关的合理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转让所得。在收取和转让房屋的过程中付款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以适用税率20%计算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