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到B投资,不涉及税收
2,A将向B欠B 100万,并根据有关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计算和缴税
3,C委托D代表股东持有股份,未发生股权转让,仅这部分C形式的股东的临时代表,不涉及税收
4. D到E的转移也是股份。标题未提及股权转让。它只是一个佣金,或不涉及税收。
因此,以上是A公司参与股权转让以支付相关税款
1.债务重组的一般税收处理和会计处理关于公司重组业务中处理企业所得税的若干问题的
公告规定了公司债务重组的一般税收处理如下:
首先,应将使用非货币资产的债务清算分解为相关非货币资产的转让和按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清算债务,以及相关资产的损益应该被认可。
其次,如果发生债转股,则应将其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并应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收益或损失。
第三,债务人应根据已付债务清算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的收入,债权人应根据收到的债务清算与税项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基础。失利。
第四,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原则上保持不变。
一般税收处理中的税基概念来自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税基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可从应税经济收益中扣除的金额。负债的税基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在计算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税法扣除的金额。
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递延费用,投资资产,库存等成本是税金计算的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在取得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持有企业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减值,除经国务院财税部门确认的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税基。 ”
第二,债务重组的特殊税收处理和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改组还应遵守有关税收处理的特殊规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
(2)所收购,合并或拆分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比例;
(3)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
(4)重组交易的对价中涉及的股本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5)在企业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主要股东,不得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所购股权。公司债务重组符合特殊税收待遇要求的,交易各方可以按照下列有关股权支付部分的规定进行特殊税收待遇:
A.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以在五次纳税中平均分配到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年份。
B.如果企业经营债转股业务,则暂时不将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业务确认为与债务清算收益或损失有关。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其他企业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1.涉及房地产债务的个人:营业税和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偿还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住房偿还有关债务,无论是两方(还是多方)该决定是由法院作出的。房子的所有权已转让,原始所有者也获得了经济利益(债务减少)。因此,为了让单位或个人使用住房或其他房地产来抵消相关债务,营业税应按照“不动产销售”税项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使用财产还清债务的个人获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必须为已付财产转让支付营业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2号)第一条规定,个人购买房产的价格低于对外销售超过5年,将征收全部营业税;个人购置非普通住房5年以上(含5年)对外销售,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包括5年)销往国外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售或者转让其购买的房地产或者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所有收入的权利扣除购买或转让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原始价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通过债务出售或转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其总收入减去债务清算时的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将用作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住房偿还债务并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人可以缴纳营业税差额。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包括5年)的人免征营业税。
因此,个人还需要支付额外的税款,例如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该条例第2条提及的收入包括房地产转让的全部价格和相关的经济利益。
结果,使用住房偿还债务的个人属于房地产转让并获得了经济利益。个人应按照住房债务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释和规定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税收范围为:由政府管理机构注册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产生的文件,以及公司股权转移产生的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通过住房偿还债务,与您公司的债务清算协议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本协议的双方均应按照“财产转让文件”的规定,以十分之五的税率进行贴花。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以下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和薪金;
第二,来自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的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
五,手稿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从个人债务重组中获得的收入不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根据问题,如果财产的价值是公允的,则重组所得的200万元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财产的所得。个人的船只和其他财产。
因此,如果个人将房屋用作债务,则房地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收债资产,印花税,契税
贵公司与个人之间签署的债务清算协议应按照“财产转让文件”的十分之五的税率进行贴花。房地产转让后取得的房地产证,土地使用证,按照“权利和许可证照片”贴花,每张五元。
《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并应按照这些规定缴纳契税。规定。
因此,您的公司是产权的持有者,应缴纳契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57号)第4条规定:除贷款要求外的企业应遵守在其中一种情况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不可收回的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后,该债务无法追回;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公司与个人已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因此可以将由此产生的2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注:房地产价格公允)作为税前的坏账损失予以扣除。
《企业资产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3条规定,准予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对企业的实际处置和转移如果企业没有实际处置或者转让上述资产,但已经发生上述资产形成过程中的合理损失(以下称为实际资产损失),以及已经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称为法定资产损失)。符合通知书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4条规定,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应从实际发生的会计年度损失中扣除;对于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资产已经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要求且已计入损失处理的年度报告扣除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债务重组损失为实际资产损失,应从实际发生并已在会计处理中的年度报告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22条规定,应根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应收企业坏账损失和预付款项:
(1)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指示;
(6)如果是债务重组,则应有一份债务重组协议,并说明债务人重组收益的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第9条,债务重组损失是通过特殊报告方法申报和扣除的损失。您的公司应将合同,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的重组所得税支付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