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补贴,救济金,医疗补贴,员工休养费,工伤赔偿费,丧葬费,养老金,独生子女费以及从公司福利费中支付给员工的员工搬迁费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假期补贴,每月午餐费和不带统一餐的企业支付的补贴,货币化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汽车改革补贴,通讯补贴不再视为福利支出,应将其包括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并应计算个人所得税。
扩展数据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四个方面: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并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工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交通,商业,饮食,服务,维修等行业。
(2)个人在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学校运营,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后获得的收入。
(3)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其他人取得的收入,是指暂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的收入。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获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消耗职工交通费,通讯费等补贴。此行为属于员工自己的非职责行为,由员工承担。如果企业偿还运输,通讯等费用,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必须将其计入职工薪酬,并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交通,通讯和其他报销的抵扣额因地而异。请参照以下规定:万地税〔2006〕150号,企业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88号)第三条,《关于企业通讯和运输费用的执行及税前扣除的通知》 ””,自2006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通讯费和运输费的承包方式的企业,不得以现金(含现金等价物)的形式扣除向职工支付的通讯费和运输费。不采用承包通讯费和运输费的办法的企业,可以合理地扣除企业生产经营税前的通讯费和运输费。
实际上是离题和收养:如果您报销了运输费和其他费用,则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如果您补贴运输费用和其他补贴,以便将工资表与应付工资合并,则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