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在我国是一个完全竞争的行业,不属于鼓励发展的行业。因此,基本上没有针对商业混凝土的免税政策。对于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简易征收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原材料外包而难以获得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足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为了平衡业务和税收负担并促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征收和管理,对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的商品混凝土,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及其他产品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6号)明确规定:增值税对下列自产商品的销售实行免税政策:...生产废渣所占比例不低于30%的特种建材产品。特定的建筑材料产品是指砖(不包括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道,混凝土,砂浆,人孔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隔热材料和矿物(岩石)棉。由废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沥青混凝土在生产原料中的比例应不少于3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增值税适用性和某些商品增值税政策简化措施的通知》(财税[2009] 9号)明确规定:。 ..销售自己生产的以下商品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遵循简化该方法根据6%的回收率计算并支付增值税:...商品混凝土(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4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已使用目录中列出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目录产品中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所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至当年总收入的90%。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中所列资源相对于产品原材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同时从事其他项目的企业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益,与综合资源利用收益分开核算。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