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中应包括各种津贴和补贴,超过35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第二条:如果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和通讯方式进行货币化改造,每月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运输补贴,车辆改造补贴,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未实施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该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个人用车收入制度获得补贴收入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通过车辆制度改革以现金和报销的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收入,应视为个人从公务车补贴中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应按“薪金和工资”项目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由于公务车及通讯制度的改革,个人获得的公务车及通讯补贴的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对当月的“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支付,则将其分解为自己的月份,并与该月“工资和薪金”的收入相加。
因此,无论交通补贴是否包含在员工福利费的计算中,都必须包含在工资和收入中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该单位是否不购买五种保险和一笔雇员工资之间是否有直接和不可避免的关系,是否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社会保险及其他费用后的工资超过3500元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6条应税收入的计算:
1.工资性收入是从每月支出3500元中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
第四条支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已计入社会保险基金,并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盗用它。
第十二条付款单位和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支付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本单位从自己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可抵扣。
扩展配置文件:
税收对象
法律对象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的税收责任,即,他应依法向个人支付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足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