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通过减去应税收入的30%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个人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给教育事业和其他公共事业的所得部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将《税法》第6条第2款提及的收入捐赠给教育和其他公共事业那它的收入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捐赠给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公告》第8条,财政部,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公益捐赠捐赠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08] 160号) ):县级以上社会公益团体和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组织接受捐赠时,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捐赠说明,并按行政级别加盖公章;应该发出。新成立的基金会申请捐赠的税前扣除后,原基金的捐赠人可以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经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捐赠给他们的收入可以在计算个人时完全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