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年收入(扣除五种保险和一金之前)
“个人所得税自纳税申报方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年收入在十二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取得的下列收入总额为十二万元:
(1)工资收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
(5)汇票报酬;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十)是偶然的;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不包括下列收入:
(1)《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至9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即: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人民解放军之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授予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执行和国务院对个人的豁免其他所得税补贴和补贴;
4.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士兵的退休金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规定了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