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最近获得了一张带有销售清单的发票。
此发票和清单包含哪些信息?
1.发票类型是一般增值税发票,表示它属于新系统发行的发票。发票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适用2017年第16号一般税收通知的规定。没有错误。
2.发票名称为“(请参见销售清单中的详细信息)”,并且“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和其他字段为空,表示该发票属于清单的计费方式。
4.“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名称正确无误。 “购买者名称”,“卖方名称”,“发票代码”和“发票编号”与普通增值税发票一致。初步判断,属于税控系统发布的清单。
6.税率是“免税”,列表中列出的产品名称是蔬菜,卖方的单位名称是“ XX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正确填写。
7.发票类型是普通发票,不属于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因此,进项税额不能扣除。
8.买方应将购买价格作为购买成本。会计分录为:
9.仔细检查,发现“商品销售或应税服务的提供”没有盖章,这是不合规的清单,您应该与另一方联系以盖章。
单击箭头下方的“阅读原始文本”,以收听免费音频说明,其中包括农产品扣除和增值税退税的完成情况。他博士将于周六(7月29日)晚上8点与您同在。
陕西是水果大省,2017年园艺水果总产量1800.1万吨,水果产业增加值432.5亿元。但是,陕西仍然是农村贫困大省。在今年的全国两次会议上,陕西省人大代表张文堂提交了《关于国家免征水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议案》,建议国家免征增值税。水果分销环节的附加税减轻了农民和企业的负担。
张文堂说,近年来,中国免除了蔬菜,肉和蛋制品的流通增值税,这有效地减轻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农产品流通税负,稳定价格,为农民和企业种植。减轻了负担,让人们吃便宜的食物,并使消费者受益。
“陕西是重要的水果省,无论规模,数量,产量或品牌如何,均居全国第一。”其中,陕西苹果产量占全国的1/4和世界的1/7。,苹果汁的产量占世界的1/3,奇异果的产量占世界的1/3。
张文堂说,陕西地理环境优越,自然气候条件独特,水果生产规模大。 2017年,陕西省园林水果总产量达到1800.1万吨,比上年增长5.1%。
但是,陕西仍然是农村贫困大省。张文堂认为,免征水果流通增值税可以为当地贫困家庭发展种植业,减轻工业贫困,增加贫困家庭收入提供有力支持。克服贫困的重要手段。
因此,他建议根据国家法规,从2012年1月1日起免除蔬菜流通增值税,并从10月起免除某些鲜肉和蛋制品流通增值税1,2012,水果作为农产品的一部分,它是生活必需品以及蔬菜,肉和蛋。
1.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应获得哪种证明扣除?
首先,农产品购买发票或销售发票必须是对自产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的农业生产者开具的一般发票;第二种是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进口税。第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获得的特殊增值税发票,这些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批发和零售阶段销售免税农产品而发行的免税发票,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所发行的普通增值税发票都不能用来计算进项税额。 。
2.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应获得什么样的证明以扣减?
3.为什么农产品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要扣除12%?
2017年7月,实施了增值税税率的“四三”改革。降低农产品税率后,为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对这些企业采取了过渡措施,以维持相同的扣除率。即,根据11%的扣除率加2分,并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扣减率和税率之间的差异保持在4个百分点(产出为17%,投入为13%)。随着税率的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从17%降低到16%。总体考虑是降低税率。风险。因此,其扣除率也向下调整了一个点,并确定为12%。减免税率为12%,仅适用于生产税率为16%的商品的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农产品分销公司或制成品税率为10%的企业不在附加扣除政策的范围之内。计算进项税。
根据财税[2017] 37号文,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减税凭证仅为增值税发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或开具发票),海关进口的专用增值税交单,销售免税农产品。产品。发票和采购发票。此外,纳税人为从流通领域购买农产品而获得的普通发票,无论是蔬菜,一些鲜肉和鸡蛋等免税农产品,还是其他应税农产品,都不能用作减税证明。
作者认为,对于拥有大量农产品购销业务的纳税人,应事先做好计划,正确把握财税[2017] 37号的要旨,从单一角度拓展决策视野。个人购买和销售联盟。该概念检查了增值税对公司管理的全面影响,以减少与税收有关的风险并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本文基于当前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并以“农业生产者-循环农产品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来生产应税商品和服务”的产业链为背景。对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过程未考虑诸如实际增值税支付额变化导致的额外税费变化以及对公司所得税的影响等因素。欢迎批评和指正。
一,案例背景
某产业链中的四个纳税人未包括在农产品的试点扣除中。其中:
A是农业生产者。 2017年7月,每批相同型号,质量,数量和单价的免税自产蔬菜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B和C.
B是一般纳税人,C是小规模纳税人。他们购买蔬菜,然后直接卖给丁。
D是一般纳税人。他从B或C购买蔬菜用于腌制,并在一个月内全部出售。不含税销售额为200元,销项税为22元。
第二,适用于流通的免税政策
假设,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 137号)的规定,卖给丁的蔬菜的政策应基于毛利率定价为20%,报价均为120元。
1. B和C的销售收入为120元,购买成本为100元,毛利润为20元。特殊票证或进项税额抵免不予免税。
2.丁获得了从流通环节购买农产品的一般增值税发票,无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毛利润为200-120 = 80元,当月应纳税额为22-0 = 22元。本月净现金流量是222-120-22 = 80元。
3.国家已从这条产业链上征收22元税,这些税由腌菜的消费者负担,并通过丁申报来支付。
结论1:从流通领域购买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无需考虑其纳税人资格。在其他评估指标相同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格是最优的采购策略。
C. B.豁免免税适用一般的税收计算方法
假设B放弃了免税,并采用了一般的税收计算方法。不含税价格仍为120元,销货税为13.2元(120×11%),总价和税金为133.2元。
1. B的销售收入为120元,销项税为13.2元。进项税额可以根据农产品的购买价格扣除11元(100×11),扣除率为11%,其购买成本减少为89。元(100-11),毛利润升至31元(120-89),当前应纳税额为2.2元(13.2-11)。
与适用的免税政策相比,B的毛利润和净现金流量都增加到31元,增加了11元,这是因为购买自用商品的进项税减免了11元生产的农产品减少了。B独占。
2.若丁接受B的报价并付给B货币资金133.2元,并获得一张特价票抵扣进项税额13.2元,购买成本为120元,毛利润为80元( 200-120)。当月应纳税额为8.8元(22-13.2)。
与B的适用免税政策相比,D的收入,成本,利润和净现金流量保持不变。
3.酱菜消费者所承担的增值税仍为22元,但是从那时起,产业链只收取11元(2.2 + 8.8)税,分别由B和D支付。 11元的差额属于国家提供的政策奖金。
4.丁先生可以与B进行价格谈判,并分享11元的奖金。例如,如果B同意将免税价格降低至114.5元,则Ding和B将分别获得5.5元的边际毛利。
结论2:购买免税的自产农产品对外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应放弃免税政策。在免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他们可以享受虚拟进项税减免并获得超额利润。
结论3:如果一般纳税人在应税项目的流通环节中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免税农产品,那么上游纳税人将放弃免税政策,并且纳税人在没有税的情况下将具有不同的价格。结果,不含税价格下降了,纳税人可以获得同等数量的超额利润。
C.适用于C豁免的简单税额计算方法
假设C放弃了免税,并应用了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来计算税收。不含税的报价仍然是120元,C税是3.6元(120×3%),总价和税是123.6元。
1. C的销售收入为120元,应纳税额为3.6元。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简单税。购买成本仍为100元,毛利仍为20元,当前应纳税额为3.6元。
与适用的免税政策相比,C的所有财务指标均未更改,因为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无法扣除进项税。
2.若丁接受C的报价,付给他123.6元的货币资金并获得一张特价票。丁先生可以按票面价值120元和扣除额的11%扣除进项税额13.2元,其采购成本降低为110.4元(123.6-13.2),毛利润升至89.6元(200-110.4),当月应税金额为8.8元(22-13.2)。
与C的适用免税政策相比,丁的毛利和净现金流量均增加到了89.6元,增加了9.6元,这是因为现行的允许小额纳税人购买农产品以获得特殊票务的政策允许“低“高扣除额”,增加了扣除丁先生独享的9.6元(13.2-3.6)保单红利。
3.酱菜的消费者所承担的增值税仍为22元,但是从那以后,产业链只收取了12.4元(3.6 + 8.8)的税,分别由C和D支付。 9.6元的差额属于国家提供的政策奖金。
4. C可以与Ding开始价格谈判,并分享9.6元的奖金。例如,丁先生同意C将蔬菜的免税价格提高到124..8元,而丁先生和丁先生将分别获得边际毛利润。4.8元。
结论4: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的自产农产品并将其出售给一般纳税人以获取应税物品,他选择放弃免税政策,且免税价格不会影响纳税人。如果免税价格上涨,纳税人可以获得同等数量的超额利润。
结论5:如果一般纳税人在流通环节中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农产品以获取应税项目,则上游纳税人将放弃免税政策,并开具特殊发票。没有恒定的税价,此税纳税人可以享受虚拟进项税抵扣并获得超额利润。
V. B和C都放弃免税
先前的讨论着重于纳税人放弃免税前后的垂直单体的比较。假设B和C都放弃了免税,并且以总含税价格A和B向D报价。会发生什么?
注:为便于讨论,以下分析将购买成本或会计利润作为评估指标,并且不再考虑税收和现金流量这两个因素。从数学上可以证明,这种简化不会影响结论的正确性。看到。
1,丁的观点
从A到B进行采购,采购成本为A÷1.11 = 0.9009A;从B到B的采购,采购成本为B-(B×11%÷1.03)= 0.8932B
不包括税收成本平衡点:0.9009A = 0.8932B
B / A = 1.0086上式的意思是,只要C的含税报价不高于B的1.0086倍,D就应向C采购,否则应向B采购。
看来小规模纳税人具有价格优势。让我们再次从B和C的角度进行分析。
2,B和C的观点
假设B的含税报价为133.2元,含税的报价为134.35元(133.2×1.0086)。根据购买成本平衡点,丁的两个价格之间没有差异。
B的毛利润仍为31元,销售毛利率为31÷120 = 25.83%。
C的不含税收入为130.43元(134.35÷1.03),购买成本为100元,毛利润为30.43元(130.43-100),销售毛利率为30.43÷130.43 = 23.33 %。
可以看出,即使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水平仍然低于普通纳税人,即使他们以客户可以接受的最高报价被报价。
结论7:与放弃免税政策一样,一般纳税人不仅可以降低成本水平,而且还拥有谈论分享政策红利的权利。由其下游纳税人独家享用。
继续考虑。
部分参考云南税务信息
1.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动物的种植,收获,养育和捕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知》出售的。印刷发行税”(财政税)字[1995] 52号)农产品自产。
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税收范围包括:
1.植物
植物包括人工和自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主要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食物
谷物是各种主食植物果实的总称。该商品的税收范围包括小麦,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和其他杂粮(例如大麦,燕麦等),以及通过碾磨,脱壳和其他工艺加工的谷物(例如面粉,大米,棒子面,炉渣等)。
诸如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食皮,米粉等的食品复制品也属于该商品的应税范围。
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以谷物为原料加工的各种熟食不包括在此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2)蔬菜
蔬菜是药草和木本植物的统称,可用作副食品。该商品的税收范围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副食品的木本植物。
经过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加工的蔬菜,例如腌制蔬菜,咸菜,咸菜和咸菜,也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罐头蔬菜(罐头食品是指包装在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中并用排气管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适用于此商品,无需缴税。
(3)烟草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和经过简单加工的烟叶。该货物的税收范围包括晒干烟叶,空烤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太阳烤烟叶。指使用太阳能在露天晒干的烟叶。
②风干烟叶。指在干燥室中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指由烟农直接治愈的烟叶。不包括来自专业再烘烤工厂的再烘烤烟叶。
(4)茶
茶是指从茶树中采摘的新鲜叶子和嫩芽(即茶绿色),以及最初通过吹干,捏合,发酵和干燥等过程生产的茶。该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红茶(例如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红茶等)。
精制茶,边界茶以及与各种药物混合的茶和茶饮料不包括在此商品的税中。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食用的水果,例如水果,干果(例如荔枝干,龙眼干,葡萄干等),干果,坚果和甜瓜(例如瓜,西瓜,哈密瓜等)。 ),以及胡椒,胡椒,大料,咖啡豆等
通过冷冻,冷藏,包装和其他过程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该商品的应税范围。
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坚果,坚果和碾碎的园艺植物(例如胡椒粉,胡椒粉等)不在此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传统中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由上述药用植物制成的中药饮片也包括在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中成药不包括在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7)石油厂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于提取油料的各种植物(例如油菜籽(包括芥菜),花生,大豆,向日葵种子)的主要产品,例如根,茎,叶,果实,花朵或胚芽,和蓖麻子,芝麻,亚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从中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厂也受此商品的税收管辖。
(8)纤维厂
纤维植物是指使用纤维作为纺织品,造纸或绳索的原料的植物,例如棉(包括籽棉,皮棉和棉),麻,黄麻,洋麻,麻,麻,亚麻,罗布麻,大麻大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大麻纤维经脱胶和干燥(洗涤)后的大麻也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9)糖厂
糖厂是指主要用于制造糖的各种植物,例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树木,灌木和竹子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和天然橡胶。林产品的税收范围包括:
①日志。它是指将砍伐的树木从其芽,梢或皮上去除后锯成一定长度的树木,灌木和木节。
锯材不受此商品的税。
②原始的竹子。它是指将竹枝切掉的枝,枝或叶,并将其锯成一定长度的竹子。
③天然树脂。指木本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例如松节油,桃胶,樱桃胶,阿拉伯树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橡胶)。
④其他林业产品。它是指除以上所列林业产品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例如笋,干笋,棕榈竹,棕榈服装,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中的笋也包括在此商品的应税范围内。
竹笋罐头不包括在此商品的税中。
(11)其他植物
除以上所列植物外,其他植物还指所有种类的人工生长和野生植物,例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小麦秸秆,豆类,马铃薯,藻类等。 。
干花,干草,土豆干,藻类干植物,农产品废料等也都属于该商品的税收范围。
2.动物
动物包括农场和自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主要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和捕获的鱼,虾,螃蟹,螃蟹,shell,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和海洋哺乳动物。该商品的税收范围包括鱼,虾,蟹,t,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鱼苗(蛋),虾苗,蟹苗,贝类苗(幼苗)和经济保存和包装的水产品,例如冷冻,冷藏和腌制。
鱼,虾,蟹,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如鱼干,虾干,虾干,扇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和珍珠,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煮熟的水产品和各种水产品的罐头不包括在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2)家畜产品
牲畜产品是指通过繁殖饲养,获取和捕获的各种牲畜和家禽。该商品的税收范围包括:
①野兽,家禽和爬行动物,例如牛,马,猪,绵羊,鸡,鸭等。
②兽类,家禽和爬行动物的肉类产品,包括全肉或分割的新鲜肉,冷冻或冷冻肉,咸肉,内脏,头,尾,兽,家禽和爬行动物,蹄和其他组织。
各种野兽,家禽和爬行动物的肉类生产品,例如培根,腌制肉,培根等,也属于该商品的税收范围。
各种罐头肉和熟肉产品不包括在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③鸡蛋产品是指各种家禽和爬行动物的鸡蛋,包括新鲜鸡蛋和冷藏鸡蛋。
加工过的咸蛋,松鸡蛋,咸蛋等也属于此商品的征税范围。
罐头鸡蛋不包括在此商品的税收中。
④鲜牛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牛奶,以及通过诸如纯化和灭菌等加工步骤生产的牛奶。
用新鲜牛奶加工过的各种乳制品,例如酸奶,奶酪,奶油等,均无需征税。
(3)动物皮
动物皮是指从各种动物(兽,鸟和爬行动物)直接鞣制而成的生皮和兽皮。
将生皮和薄片用清水,盐水或防腐化学物质浸泡,剃刮,剃毛,脱毛,干燥或熏蒸而不晒黑,也应征税。
(4)动物毛绒
动物绒毛是指尚未洗过的各种动物的头发,羽绒和羽毛。
水洗羊毛和羊绒不包括在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和昆虫的其他组织。
①茧。包括新鲜和干燥的茧,以及蚕p。
②天然蜂蜜。它是指收集的原始天然蜂蜜,新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例如虫胶。
④其他动物组织,例如动物骨骼,贝壳,动物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子等。
2.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生产加工后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外包农产品(蔬菜和一些活的肉和蛋制品除外)以及单位和个人生产和加工后出售的外包农产品仍被包括在“农产品”“,”所列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种子和幼苗分配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和幼苗免征增值税。
IV。蔬菜流通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用作副食的草药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是指财税[2011] 137号附件中蔬菜的主要品种。目录“实施”,包括块根蔬菜,地瓜,洋葱和大蒜,卷心菜,芥末,卷心菜,叶类蔬菜,瓜类,茄类水果,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和杂类蔬菜,食用菌, 豆芽。
通过选择,清洁,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过程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罐头蔬菜不包括在免税蔬菜范围内。蔬菜罐头是指通过对蔬菜进行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食品。
五,某些生肉和蛋制品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一些鲜肉和蛋制品的流通均免征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的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绵羊,鸡,鸭,鹅及其全部或分开的新鲜肉,冷冻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头,蹄,翼和爪。
免增值税的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和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以及与蛋壳分开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专业农民合作社增值税免征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将农民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销售给农民合作社被视为免征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的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会成员出售的农用薄膜,种子,幼苗,杀虫剂和农用机械不享受增值税。
VII。 “公司+农民”业务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民”业务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已与农民签订了提供牲畜养殖,饲料,兽药的合同和疫苗(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民将牲畜和家禽的幼苗喂入成品中,然后将其交付给公司进行回收。该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商业模式下,收集和转售牲畜和家禽的纳税人是销售自己的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
VIII。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0年12月1日起,以以下生产和经营模式生产和销售种子的种子生产企业为销售自己的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应根据《农业生产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征收。
1.种子生产企业使用自己的土地或租赁土地雇用农民或工人进行种子育种,然后经过深加工(例如干燥,脱粒和空气筛分)出售种子。
2.种子生产企业向父母提供亲本种子,以委托农民进行育种并从农民那里恢复过来,然后经过干燥,脱粒和空气筛分等深加工,出售种子。
IX。粮食购销免征增值税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谷物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1)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谷物企业因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军粮:是指按照价格计算的军品供应价格提供给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军粮票和军粮供应证; ②relief灾食品: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the灾食品优惠券(证明),按规定销售价格提供给需要帮助的受害人的食品; ③水库口粮:是指县以上县人民政府根据口粮配给口粮票(证书),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水库移民提供了谷物供应。
2.对于由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和草场补贴的粮食,凡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粮食,均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的牛胚胎属于“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第52号)第2条第5款所指定的动物“其他动物组织”,并且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该过程属于农业生产,应由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人造牛胚胎免征增值税。
十一项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
2017年7月1日之前: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0%
2019年4月1日以后:适用增值税率为9%
征费:3%
12.农产品减免率
自2017年以来,连续三年将适用的农产品税率从13%降低至9%。每次降低税率,农产品的扣除率也作了相应调整。与以前一样,第39号财税公告也阐明了两个方面:第一,一般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扣除额同时从10%调整为9%。第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允许纳税人根据纳税人为生产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商品而购买的农产品的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以下是有关10%扣除率的一些解释:
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抵扣税率的10%限于纳税人为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收商品而购买的农产品。此外,按照批准的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批准的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的扣除率是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
2.根据10%的扣除额,纳税人需要获得哪些证明?
可以享受三种农产品减免政策的法案类型:
首先,农产品购买发票或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对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的普通发票;
第二步是获得一般纳税人签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进口证书;
第三,从以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批发和零售阶段销售免税农产品而发行的免税发票,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所发行的普通增值税发票都不能用来计算进项税额。 。
3.纳税人何时增加农产品进项税
纳税人应按照农产品减免的一般规定购买农产品,并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在获取农产品的过程中,如果将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商品,税率为13%,则将增加1%的进项税。例如,当五月份购买一批农产品时,购买时抵扣了9%的进项税;当它在6月收到时,被确定用于生产税率为13%的商品,并在6月额外增加了1%的进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总局2019年第39号海关公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37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发行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肉,蛋制品分销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民”经营模式的纳税人出售畜禽销售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行业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 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