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发〔2001〕1157号《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通知》的规定:1 。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超额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经济赔偿法》(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一次性领取补偿收入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规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计算他们的一次性补偿收入。3。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宣布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4。重组后的企业账面原应付款余额中欠职工工资的部分,根据国家政策和职工的自愿性条件,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以转换为个人投资。
1. 2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免征个人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次性报酬收入(财税[ [2001]第157号)。
2.个人因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和雇主支付的其他补贴),其收入为当地平均水平上一年雇员的薪水3两倍金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超出部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获得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和征收(国税发〔 [1999]第178号)超出部分从您当月支付的五种保险和一笔付款中扣除,然后除以您的工作年数,然后根据个人税项7超出部分的累进税率计算。
扩展配置文件:
个人所得税:
1,法律对象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2.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的税收责任,即,他应依法向个人支付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足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