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
因工伤赔偿不予赔偿
是免税收入
工伤赔偿无需赔偿。
一百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就业收入和薪金收入;
第二,来自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的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
五,手稿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返还和股息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回答
关于劳动者工伤保险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财政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免税的利润”工伤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命令)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免除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人及其近亲的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第1条中的“工伤保险”一词包括工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贴,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津贴。 ”(国务院第586号命令)。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工伤医疗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设备费,生活护理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丧葬补贴,受抚养人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作死亡补贴获得的亲戚。
3.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5月3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0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进行监管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有工伤工人获得的工伤保险福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