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雇员上一年平均年薪(非月薪)的三倍,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经济补偿金总额比上一年(而非每月)当地雇员的平均年薪高3倍,则较高的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给予的其他补助)的一部分,其收入在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上一年本地员工的比例,免征个人所得税,超额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计算和征收。
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项目
该物品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比较大,人员被免职
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
获得了几个月的工资收入,允许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为:将
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从事个人工作的年限,然后将商用作个人的月薪,
工资收入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支付。企业中的个人工作年数以实际工作年数为准计算
的限制,如果超过12年,则将计算为12。
经济补偿金少于当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则超出部分应纳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除个人和雇主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由于与雇主的劳资关系终止,个人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贴和雇主支付的其他补贴)。两倍金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劳动合同终止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8号)
个人因终止劳动合同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以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工资收入,并且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在纳税时予以抵扣。如果个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重新就业并受雇,则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再就业,工资,薪金收入相结合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