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经济补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专利权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应按照“特许权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款应由支付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获得专利补偿收入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应以“个人所得税”为依据。“应税物品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免征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 (157):
由于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个人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贴和其他由雇主支付的补贴),其收入是当地平均水平的三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其中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额部分的计算和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进行。第178号)。
超出部分将从您当月支付的五种保险和一笔付款中扣除,然后除以您的工作年数,然后根据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