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雇员上一年平均年薪(非月薪)的三倍,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经济补偿金总额比上一年(而非每月)当地雇员的平均年薪高3倍,则较高的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存在两个问题:1.劳动合同经与单位达成协议后终止。该单位要求该雇员为该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并要求支付10,000元人民币的押金,以解决该雇员在工作中的会计问题。开始取消程序,并在单位完成子公司的取消程序后付款。此外,该公司拒绝说明最迟的付款期限,原因是该公司无法预测取消子公司将花费多长时间(即使不允许半年)。这个要求不合理吗?如果已签署协议,我如何主张我的权利?2.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不包括保证金),单位以转移完成后的付款为理由,尚未支付,只同意先支付上个月的工资(最后一个月)。工资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在支付日发出)作为生活费,并拒绝指定最新的支付期。如果已签署协议,我如何主张我的权利?
取消合同的经济补偿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除劳资关系的个人和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 57号) )劳资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和其他由雇主支付的补贴),其收入在上一年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收入。税额计算如下:
1.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应按“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次,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巨大,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一个人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
3.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付款时由付款单位代扣,并在付款之日起7天内支付给国库下个月。
第四,在计算税收时,应扣除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5.如果个人重新雇用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被雇用,则支付给个人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重新雇用和就业工资和薪金收入计算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