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分别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政府计划建设局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和第5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规定了公司清算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待遇,是指企业停止持续经营,终止经营,处置资产,偿还债务和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所有者。处理清算所得税和股息分配。
其次,下列企业应接受清算所得税处理:
(1)需要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需要清算的企业。
III。公司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为资产转让的损益;
(2)索赔确认清理,收债收入或损失;
(3)改变现行会计原则,处理预提或递延性质的费用;
(4)依法弥补损失,确定清算收益; {}}(5)计算并支付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资产,应付股利等。
4.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税基的扣除额,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算损益的余额,等,是清算收入。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间的清算计算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所得税的清算,往年所欠税款等。 ,以及公司债务的清算,计算可按指定分配给所有者的剩余资产。
清算企业股东的剩余资产金额等于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以股东的份额为基础的累计盈余公积的比例,确认为股息收入;扣除股利收入后高于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剩余资产余额,确认为股东投资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清算企业股东从清算企业中获得的资产,应根据其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六。该通知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首先,破产清算中企业无偿财产的转让,如何免费进行财产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或权利转让给他人,积极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一种那种礼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在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后的一年内,如果破产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州长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财产。对于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州长有权归还。
其次,破产清算和主题设定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宣布破产后,清算组接管公司并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
清算组根据有关法律由人民法院划分,并组织股东,有关当局和有关专业人员。
1.审阅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信息。包括:1,经常账户; 2,库存; 3,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4,其他与资产相关的损益项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起六个月到宣布破产之日止,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是无效的:(1)隐藏,私下或自由转让财产;(2)以异常低的价格出售财产;(3)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预付款项。未到期债务;(5)放弃债权等。”通过对破产企业资产的盘存和账簿审核,全面检查这段时期经济业务变化是否存在上述情况,以确保破产企业的资产安全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破产基准日的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核实,登记,编目和评估。